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2025 年第 1 号更新招
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一)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以下
简称“基金”或“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
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基金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运作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开
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合格境内
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
(以下简称“《试行办法》”)、
《关于实施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
《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2号——基金中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基金中基金指引》”)、
《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3号——指数基金指引》
(以下简称“《指数基金指引》”)、
《景顺长
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
(以下简称“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723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合同已于2023年10月31日起正式生效。
(二)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
会注册,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投资价值和市场前景作
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三)投资有风险,投资人认购(或申购)本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也不构
成对本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投资
者作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
(五)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
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
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
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六)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
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七)本基金投资于证券市场,基金净值会因为证券市场波动等因素产生波动,投资者
在投资本基金前,请认真阅读本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等信息披露文件,
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全面认识本基金产品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充分考虑自身
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市场,对认购(或申购)基金的意愿、时机、数量等投资行为作
出独立决策,获得基金投资收益,亦自行承担基金投资中出现的各类风险。投资本基金可能
遇到的风险包括:证券市场整体环境引发的系统性风险,个别证券特有的非系统性风险,大
量赎回或暴跌导致的流动性风险,基金投资过程中产生的操作风险,因交收违约和投资债券
引发的信用风险,基金投资对象与投资策略引致的特有风险,等等。
本基金为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以下简称“景顺
长城恒生消费ETF(QDII)”)的联接基金。目标ETF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为股
票型指数基金,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与
标的指数、以及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本基金与景顺长城恒生消
费ETF(QDII)在投资方法、交易方式和业绩表现等方面存在着联系和区别。本基金对景顺
长城恒生消费ETF(QDII)的投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资产净值的90%,投资标的单一且
过分集中有可能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投资者在进行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
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
(八)本基金可以投资于香港及境外市场,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
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还面临汇率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香港及境外市场的风险。
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九)在本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不承担基金销售、基金投资等运作环节中的任何
汇率变动风险。
(十)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和境内存托凭证,若投资可能面临全球存托凭证、美
国存托凭证和中国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创新企业、境外
发行人、存托凭证发行机制以及交易机制等相关的风险。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
“风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一)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和境内衍生品,若投资可能面临衍生品的市场风险,
流动性风险,基差风险,保证金风险和信用风险等。具体风险烦请查阅本招募说明书的“风
险揭示”部分的具体内容。
(十二)本基金为指数基金,主要投资于目标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投
资者投资于本基金面临跟踪误差控制未达约定目标、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服务、成份股停牌或
违约等潜在风险,具体风险详见本招募说明书。
(十三)基金管理人深知个人信息对投资者的重要性,致力于投资者个人信息的保护。
基金管理人承诺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监管要求的规定处理投资者的个人信息,包括通过基金
管理人直销、销售机构或场内经纪机构购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基金产品的所有
个人投资者。基金管理人需处理的机构投资者信息中可能涉及其法定代表人、受益所有人、
经办人等个人信息,也将遵守上述承诺进行处理。
(十四)本基金的标的指数为恒生消费指数。
恒生消费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恒生消费指数反映反映提供与日常消费相关的
消费品制造及服务的香港上市证券之整体表现
推出日期:2015 年 8 月 17 日
基日:2010 年 3 月 5 日
基值:3000
货币:港币
指数代码 路孚特 彭博
价格指数 .HSCGSI HSCGSI
股息累计指数 .HSCGSIDV -
净股息累计指数 - -
选股范畴: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行业要求:见本招募说明书的“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部分的具体
内容。
挑选方法:市值排名最高的 5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成份股数目:固定为 50
缓冲区:排名 60 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 40 名或以上的非成份股
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定,以维持成份股数目
于 50。
检讨周期:每半年(数据截至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
加权方法:流通市值加权
比重上限:每只成份股 10%
(十五)本招募说明书已经本基金托管人复核。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内容截止日为2025年3
月31日。如本基金发生重大期后事项的,本招募说明书也对相应内容进行了更新。本更新招
募说明书中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十六)本招募说明书根据基金合同编制,内容如有矛盾或不一致,以基金合同为准。
基金管理人: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目 录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第一部分 绪言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
招募说明书》
(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或“本招募说明书”)依据《基金法》、《运
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基金中基金指
引》、《指数基金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等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
联接基金(QDII)的投资目标、投资策略、风险、费率、管理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
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当仔细阅读本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
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
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注册。基金合同是
约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
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
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应详细查阅
基金合同。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更新招募说明书
第二部分 释义
在本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QDII)。
“ETF”),该 ETF 和本基金所跟踪的标的指数相同,并且,该 ETF 的投资目标和本基金的
投资目标类似,本基金主要投资于该 ETF 以求达到投资目标。本基金以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为目标 ETF。
踪标的指数表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的基金,简称联
接基金。
金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的境外金融机构。
券买卖建议或投资组合管理等服务并取得收入的境外金融机构;境外投资顾问由基金管理人
选择、更换和撤销。
《基金合同》:指《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
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合同》及对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接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
订和补充。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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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接基金(QDII)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经 2012 年 12 月 28 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自
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
定》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20 年 8 月 28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经 2020 年 3 月 20 日中国证监会《关于修改部分证券期货规章的决定》修正的《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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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投资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使用来自境外的资金进行境内证券期货投资的
境外机构投资者,包括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和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协议,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
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或接受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机构。
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而引起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个月。
日为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基金管理人公告暂停申购或赎回时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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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
《业务规则》:指《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
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份额的行为。
份额的行为。
求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基
金份额的行为。
销售机构的操作。
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受
理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
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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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净值的过程。
额类别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其中,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
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
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
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
额。
有人服务的费用。
披露办法》规定的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
子披露网站)等媒介。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指基金管理人员工中
依法具有基金经理资格者,包括但可能不限于本基金的基金经理,同时也可以包括基金经理
之外公司投研人员,下同)等人员承诺认购一定金额并持有一定期限的证券投资基金。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参与认购的资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低于 1000 万元,且发
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低于三年。
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三年的基金管理人股东、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
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
更。
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指引第 3 号——指数基金指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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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
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
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
式,将基金调整投资组合的市场冲击成本分配给实际申购、赎回的投资者,从而减少对存量
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不利影响,确保投资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
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
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户称为侧袋账户。
(一)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
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
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
易服务公司,向香港联合交易所进行申报,买卖规定范围内的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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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部分 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法定代表人:李进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电 话:0755-82370388
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
传 真:0755-22381339
联系人:杨皞阳
股东名称及出资比例:
序号 股东名称 出资比例
合计 100%
二、主要人员情况
李进先生,董事长,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中国科技财务公司及担任中国华能财务公司
上海营业部副主任、综合计划部副经理、计划部副经理、综合计划部经理,中国华能财务有
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经理,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委员,
华能资本服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党组成员、总法律顾问、纪检组组长、工会主席、副总经
理(主持经营工作)、总经理、党组副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董事、副董事长,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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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至 2016 年兼任华能贵诚信托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康乐先生,董事、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济学硕士。曾任中国人寿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研究部研究员、组合管理部投资经理、国际业务部投资经理,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市场销
售部经理、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销售交易部副总经理。2011 年 7 月
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董事、总经理。
罗德城先生,董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大通银行信用分析师、花旗银行投资管理部副
总裁、Capital House 亚洲分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并于 1992 至 1996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
会管理委员会成员,1996 至 1997 年间出任香港投资基金公会主席,1997 至 2000 年间出任香
港联交所委员会成员,1997 至 2001 年间出任香港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咨询委员会委
员。1994 年加入景顺集团,现任高级董事总经理、亚太区行政总裁。
赵昕倩女士,董事,经济学硕士。曾任深圳证监局机构监管一处副处长、投资者保护工
作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二处副处长、机构监管一处(前海监管办公室)副处长。现任长城证
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兼风险管理部总经理,长证国际金融有限公
司董事,长城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合规总监、首席风险官。
伍同明先生,独立董事,文学学士。香港会计师公会会员(HKICPA)、英国特许公认
会计师(ACCA)、香港执业会计师(CPA)、加拿大公认管理会计师(CMA)。拥有超过
二十年以上的会计、审核、管治税务的专业经验及知识,1972-1977 受训于国际知名会计师楼
“毕马威会计师行”KPMG。现为“伍同明会计师行”所有者。
靳庆军先生,独立董事,法学硕士。曾任中信律师事务所涉外专职律师,在香港马士打
律师行、英国律师行 C1yde&Co. 从事律师工作,1993 年发起设立信达律师事务所,担任执
行合伙人。现任金杜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黄海洲先生,独立董事,哲学博士。曾任教于香港中文大学和伦敦政治经济学院及曾任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货币与汇率部、欧洲一部和研究部经济学家及高级经济学家,巴克莱资本
大中华区研究主管兼首席经济学家,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CICC)研究部联席负责人、
首席策略师、股票业务部全球负责人、董事总经理、管理委员会成员。现任中国人民银行货
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参事室金融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宏观经济学会副会长、香港金
融发展局委员、清华大学五道口金融学院和上海交通大学高级金融学院特聘教授。
阮惠仙女士,监事,会计学硕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郭慧娜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伦敦安永会计师事务所核数师,景顺投资管理有
限公司项目主管、业务发展部副经理、企业发展部经理、亚太区监察总监、亚太区首席行政
官、亚太区首席营运总监。现任景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邵媛媛女士,监事,管理学硕士。曾任职于深圳市天健(信德)会计师事务所,福建兴
业银行深圳分行计财部。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基金事务部总经理。
杨波先生,监事,工商管理硕士。曾任职于长城证券经纪业务管理部。2003 年 8 月加入
本公司,现任交易管理部总经理。
李进先生,董事长,简历同上。
康乐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赵代中先生,常务副总经理,理学硕士。曾任深圳发展银行北京分行金融同业部投资经
理、宁夏嘉川集团项目部项目负责人、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境外投资部全球股票处处长、
浙江大钧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伙人兼副总经理。2016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常务副总
经理。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工商管理硕士。曾任中国海口电视台每日新闻记者及每周金
融新闻节目制作人,安盛罗森堡投资管理公司(美国加州)美洲区副首席投资官,以及研究、
投资组合管理和策略等其他多个职位,安盛投资管理亚洲有限公司(新加坡)泛亚地区首席
投资官。2018 年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交通银行深圳市分行国际业务部及担任
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高级分析师、债券小组组长。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
理。
刘彦春先生,副总经理,管理学硕士。曾任汉唐证券研究部研究员,香港中信投资研究
有限公司研究员,博时基金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基金经理。2015 年 1 月加入本公司,现
任公司副总经理。
黎海威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CFA。曾任美国穆迪 KMV 公司研究员,美国贝莱德
集团(原巴克莱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经理、主动股票部副总裁,香港海通国际资产
管理有限公司(海通国际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量化总监。2012 年 8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
总经理。
卫学文先生,经济学硕士。曾任山西省孝义市委组织部组织科科员,北京邮电大学信息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经济与竞争力研究中心副主任,友邦华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渠道销售经理。2008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李黎女士,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职于广发证券机构客户中心及景顺长城基金管
理有限公司市场部,之后加入国投瑞银基金市场服务部担任副总监。2009 年 6 月再次加入本
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吴建军先生,副总经理,经济学硕士。曾任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证券部副经理,
长城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机构管理部总经理、公司总裁助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
司副总经理。
刘焕喜先生,副总经理,投资与金融系博士。曾任武汉大学教师工作处副科长、成人教
育学院讲师,
《证券时报》社编辑记者,长城证券研发中心研究员、总裁办副主任、行政部副
总经理。2003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副总经理。
杨皞阳先生,督察长,法学硕士。曾任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南
方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经理、监察稽核高级经理、总监助理。2008 年 10 月加入本公
司,现任公司督察长。
张明先生,首席信息官,工商管理硕士。曾任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技术部架构与
开发支持组经理、信息技术中心技术开发部执行总经理。2020 年 3 月加入本公司,现任公司
首席信息官、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本公司采用团队投资方式,即通过整个投资部门全体人员的共同努力,争取良好投资业
绩。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如下:
汪洋先生,理学硕士。曾任美国 KeyBank 利率衍生品部首席数量分析师,华泰联合证券
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工程部高级研究员,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
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资部基金经理,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指数与量化投
资部副总经理兼基金经理。2021 年 10 月加入本公司,担任 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自 2022
年 5 月起担任 ETF 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现任 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具有
金璜先生,工学硕士,CFA。曾任美国 AltfestPersonalWealthManagement(艾福斯特个人
财富管理)投资部量化研究员,Morgan Stanley(美国摩根士丹利)风险管理部信用风险分析
员。2018 年 7 月加入本公司,历任风险管理部经理、ETF 与创新投资部研究员、ETF 与创新
投资部基金经理助理,自 2023 年 9 月起担任 ETF 与创新投资部基金经理。具有 9 年证券、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基金行业从业经验。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曾于 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1 月管理中证能源交易型开放
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1 月管理中证金融地产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
投资基金;2013 年 9 月至 2015 年 1 月管理中证主要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至 2015 年 1 月管理汇添富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13 年 11 月
至 2015 年 1 月管理深证 3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管
理博时标普 50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管理博时标普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16 年 5 月至 2021 年 9 月管理博时上证 50 交易型开放式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2020 年 1 月至 2021 年 9 月管理博时中证可持续发展 100 交易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管理景顺长城国证新能源车电池交
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2022 年 5 月至 2023 年 6 月管理景顺长城中证 500 增强策略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汪洋先生兼任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景顺长城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创业板 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
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QDII-LOF)、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景顺长城纳斯达克科技市值加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标普消费
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基金经理。
本基金现任基金经理金璜先生兼任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科技传媒通信 150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景
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科技交易型开
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全球半导体芯片产业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
(QDII-LOF)、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国证机
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标普消费精选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
资基金(QDII)、景顺长城国证机器人产业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
景顺长城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国证石油天然气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
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
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 50 成份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景顺长城中证港股通创新药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
金发起式联接基金、景顺长城上证科创板综合价格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联接基金
基金经理。
无。
本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相关投资部门负责人、研究部门负责
人、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
公司的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及职务如下:
CHEN WENYU(陈文宇)先生,公司副总经理;
毛从容女士,公司副总经理、固定收益部基金经理;
刘彦春先生,公司副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黎海威先生,公司副总经理、量化及指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余广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股票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王勇先生,公司总经理助理、首席资产配置官、养老及资产配置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刘苏先生,研究部总经理、股票投资部基金经理;
汪洋先生,ETF 与创新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彭成军先生,固定收益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李怡文女士,混合资产投资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三、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与义务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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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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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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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30)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
度;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四、基金管理人承诺
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
同和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的行为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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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下列行为发生:
(1)将其固有财产或者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
(2)不公平地对待其管理的不同基金财产;
(3)利用基金财产或职务之便为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
(4)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5)侵占、挪用基金财产;
(6)泄露因职务便利获取的未公开信息、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
的交易活动;
(7)玩忽职守,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8)法律、行政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活动: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他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资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不按照规定履行职责;
(7)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
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
划等信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利用对敲、倒仓等手段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
(9)贬损同行,以抬高自己;
(10)以不正当手段谋求业务发展;
(11)有悖社会公德,损害证券投资基金人员形象;
(12)在公开信息披露和广告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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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及其代理人、受雇人或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泄漏在任职
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
息,或利用该信息从事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的交易活动;
(4)不从事损害基金财产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证券交易及其他活动。
五、基金管理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1)确保合法合规经营;
(2)防范和化解风险;
(3)提高经营效率;
(4)保护投资者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1)建立健全公司组织架构;
(2)树立监察稽核功能的权威性和独立性;
(3)加强内控培训,培养全体员工的风险管理意识和监察文化;
(4)制定员工行为规范和纪律程序;
(5)建立岗位分离制度;
(6)建立危机处理和灾难恢复计划。
(1)全面性原则:公司风险管理必须覆盖公司的所有部门和岗位,渗透各项业务过程和
业务环节;
(2)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基金财产、自
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3)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及各部门在内部组织结构的设计上要形成一种相互制约机制,
建立不同岗位之间的制衡体系;
(4)定性和定量相结合原则: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指标体系,使风险管理更具客观性和
操作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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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防火墙原则:基金财产、公司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严格分开并独立核算。
(1)内部控制的组织架构
并对公司内部稽核审计工作进行审核监督。该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审议并批准公司内控制度
和政策并检查其实施情况;监督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的实施;向董事会提名外部审计机构;负
责内部审计和外部审计之间的协调;审议公司的关联交易;对公司的风险及管理状况及风险
管理能力及水平进行评价,提出完善风险管理和内部制度的意见、制定公司日常经营、拟募
集基金及运用基金资产进行投资的风险控制指标和监督制度,并不定期地对风险控制情况进
行检查和监督,形成风险评估报告和建议,在例行董事会会议上提出公司上半个年度风险控
制工作总结报告;监督和指导经理层所设立的风险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及董事会赋予的其他职
责。
种风险的识别、防范和控制的非常设机构,负责公司整体运作风险的评估和控制,由总经理、
副总经理、督察长、以及其他相关部门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组成,其主要职责是:评估公司各
机构、部门制度本身隐含的风险,以及这些制度在执行过程中显现的问题,并负责审定风险
控制政策和策略;审议基金财产风险状况分析报告,基于风险与回报对业务策略提出质疑,
需要时指导业务方向;审定公司的业务授权方案;负责协调处理突发性重大事件;负责界定
业务风险损失责任人的责任;审议公司各项风险与内控状况的评价报告;需要风险管理委员
会审议、决策的其他重大风险管理事项。
和决定公司投资的重大问题。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总经理、分管投资的副总经理、各投资
总监、研究总监、基金经理代表等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依照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的
规定,确立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的投资方针及投资方向;审定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
产管理的配置方案,包括基金资产、特定客户资产管理在股票、债券、现金之间的配置比例;
制定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投资授权方案;对超出投资负责人权限的投资项目做出决定;
考核包括基金经理、投资经理在内的投资团队的工作绩效;需要投资决策委员会决定的其它
重大投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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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可列席公司任何会议,调阅公司任何档案材料,对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
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每月独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法律、监察稽核部有权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
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检查并提出相应意见和建议,并将意见和
建议上报公司总经理、督察长和风险管理委员会进行讨论。法律、监察稽核部协助对全公司
员工进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培训,回答公司各部门提出的法律咨询,并对公司出现
的法律纠纷提出解决方案,同时组织各部门对公司管理上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现的风险问题
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提交风险管理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或总经理办公会等
进行审核、讨论,并监督整改。
(2)内部控制的原则
公司的内部控制遵循以下原则:
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效执行;
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稽核和检查;
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公司制订内部控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外部环境的变化进行及时的修改或完善。
(3)内部风险控制措施
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体系和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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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来,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要求,借鉴外方股东的经验,建立了科学合理的层次分明的内控组
织架构、控制程序和控制措施以及控制职责在内的运行高效、严密的内部控制体系。通过不
断地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修改,公司已初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建立健全了管理制度和业务规章。公司建立了包括风险管理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
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监察稽核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等基本管理制
度以及包括岗位设置、岗位职责、操作流程手册在内的业务流程、规章等,从基本管理制度
和业务流程上进行风险控制。
建立了岗位分离、相互制衡的内控机制。公司在岗位设置上采取了严格的分离制度,实
现了基金投资与交易,交易与清算,公司会计与基金会计等业务岗位的分离制度,形成了不
同岗位之间的相互制衡机制,从岗位设置上减少和防范操作及操守风险。
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公司通过建立健全了岗位责任制使每位员工都能明确自己的岗
位职责和风险管理责任。
构建了风险管理系统。公司通过建立风险评估、预警、报告和控制以及监督程序,并经
过适当的控制流程,定期或实时对风险进行评估、预警、监督,从而确认、评估和预警与公
司管理及基金运作有关的风险,通过顺畅的报告渠道,对风险问题进行层层监督、管理、控
制,使部门和管理层及时把握风险状况并快速做出风险控制决策。建立自动化监督控制系统:
公司启用了电子化投资、交易系统,对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在“股票黑名单”、交叉交易以及
防范操守风险等方面进行电子化自动控制,将有效地防止合规性运作风险和操守风险。
使用数量化的风险管理手段。采用数量化、技术化的风险控制手段,建立数量化的风险
管理模型,用以提示指数趋势、行业及个股的风险,以便公司及时采取有效的措施,对风险
进行分散、规避和控制,尽可能减少损失。
提供足够的培训。制定了完整的培训计划,为所有员工提供足够和适当的培训,使员工
具有较高的职业水准,从培养职业化专业理财队伍角度控制职业化问题带来的风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发展不断完善内部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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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部分 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基本情况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路 167 号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兴业银行成立于 1988 年 8 月,是经国务院、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首
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之一,总行设在福建省福州市,2007 年 2 月 5 日正式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601166),注册资本 207.74 亿元。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兴业银行资产总额达 10.51 万亿元,实现营业收入 2122.26 亿
元,同比增长 0.66%,实现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 772.05 亿元。开业三十
多年来,兴业银行始终坚持“真诚服务,相伴成长”的经营理念,致力于为客
户提供全面、优质、高效的金融服务。
二、托管业务部部门设置及员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行设资产托管部,下设综合管理处、证券基金处、
信托保险处、理财私募处、需求支持处、稽核监察处、投资监督处、运行管理
处,共有员工 100 余人,业务岗位人员均具有基金从业资格。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 2005 年 4 月 26 日取得基金托管资格。基金托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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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批准文号: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兴业银行共
托管证券投资基金 775 只,托管基金的基金资产净值合计 25048.94 亿元,基金
份额合计 23554.81 亿份。
四、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行内有关管理规
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资产的
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兴业银行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组织架构由总行内部控制委员会、总行风
险管理部门、总行审计部、总行资产托管部、总行运营管理部及分行托管运营
机构共同组成。各级内部控制组织依照本行相关制度对本行托管业务风险管理
和内部控制实施管理。
(三)内部控制原则
产品,以及从事资产托管业务的各机构和从业人员;
和高风险领域;
立、相互制衡;
与完整为出发点,“内控优先”,“制度优先”,审慎发展资产托管业务;
流程等方面形成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同时兼顾运营效率;
现内控目标,内部制度的制订应当具有前瞻性,并应当根据国家政策、法律及
经营管理的需要,适时进行相应修改和完善;内部控制存在的问题应当能够得
到及时反馈和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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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实现有效控制。
(四)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册、严格的人员行为规范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定并实施风险控制措施。
像监控。
控制理念,并签订承诺书。
灾备中心,保证业务不中断。
五、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基金托管人负有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行使监督权的职责。根据《基金
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对象和范
围、投资组合比例、投资限制、费用的计提和支付方式、基金会计核算、基金
资产估值和基金净值的计算、收益分配、申购赎回以及其他有关基金投资和运
作的事项,对基金管理人进行业务监督、核查。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法》、《运作办法》、基金合同和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
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
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
监会。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同
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
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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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证监会报告。
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投资指令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通知基金管理
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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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部分、境外托管人
(一)基本情况
名称: 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rown Brothers Harriman & Co.)
地址: 140 Broadway New York, NY 10005
法定代表人: William B. Tyree (Managing Partner)
组织形式: 合伙制 (Partnership)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成立于1818年的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BBH”)是全球领先的托管银行之一。BBH自1928
年起已经开始在美国提供托管服务; 1963年,BBH开始为客户提供全球托管服务,是首批开
展全球托管业务的美国银行之一。
BBH的惠誉长期评级为A+,短期评级为F1。
(二)全球托管业务及主要人员情况
布 朗 兄 弟 哈 里曼银 行 的 全 球 托管 业 务隶 属 于 布 朗 兄弟 哈 里曼 银 行 的 投 资者 服 务部
(Investor Services)。在全球范围内,该部门由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合伙人Seán Páircéir 先生领
导。在亚洲,该部门由布朗兄弟哈里曼银行合伙人Taylor Bodman先生领导。
作为一家全球化公司,BBH拥有服务全球跨境投资的专长,其全球托管网络覆盖近一百
个市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全球托管资产规模达到了5.3万亿美元,其中超过70%是跨境
投资资产。亚洲是BBH业务增长最快的地区之一,BBH投身于亚洲市场迄今已逾30年,亚洲区
服务的资产超9,500亿美元。
投资者服务部是公司最大的业务部门,拥有近4,700名员工。BBH致力为客户提供稳定优
质的服务,并根据客户具体需求提供定制化的全面解决方案,真正做到“以客户为中心”。
由于坚持长期提供优质稳定的客户服务,BBH 多年来在行业评比中屡获殊荣,包括∶
《全球托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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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投资人》
《ETF Express》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R&M 调查》
(三)境外托管人的职责
以及证券账户;
其他由基金托管人委托其履行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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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
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管理人披露的基金销售机构名录。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
法律法规、依据实际情况增减、变更基金销售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电 话:0755-82370388-1663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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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新兰德证券投资咨询有 法定代表人:张斌
限公司 联系人:张博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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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华财富(上海)基金销售有限 法定代表人:沈丹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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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汇林保大基金销售有限公 联系人:张竞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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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齐凌峰
鼎信汇金(北京)投资管理有限 联系人:任卓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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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彭浩
联系人:孙小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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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陆家嘴银城路 116 号大华银行大厦
法定代表人:郑新林
联系人:邓琦
电话:021-68889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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田路 5999 号基金大厦 19 层
法定代表人:王德英
联系人:崔丹
电话:075583169999
传真:0755-83195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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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中路 8 号 4 楼
法定代表人:孙亚超
联系人:刘晖
电话:021-602069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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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销售办法》和基金合同等的规定,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
售本基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销售机构代销具体基金份额情况、具体业务开通及办
理情况以各销售机构安排和规定为准,详见各销售机构的有关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
二、登记机构
名 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 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一座 21 层
法定代表人:李进
电 话:0755-82370388-1646
传 真:0755-22381325
联系人:邹昱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 68 号时代金融中心 19 楼
负责人:韩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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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经办律师:黎明、陈颖华
联系人:陈颖华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注册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阜成门外大街 22 号 1 幢 10 层 1001-1 至 1001-26
执行事务合伙人:刘维、肖厚发
电话:010-66001391
传真:010-66001392
经办注册会计师:陈熹、李哲虹
联系人:陈熹
第七部分 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
《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许可【2023】1723 号文准予募集注册。
本基金为契约型开放式股票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QDII 基金、ETF 联接基金,基金存
续期限为不定期。
一、发售时间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销售情况在募集期限内适当延长或缩短基金发售时间,并及时公
告。
二、发售对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发起资金提供
方、合格境外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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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发售方式和销售渠道
本基金同时通过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代销两种方式公开募集。
本基金通过各销售机构的基金销售网点公开发售,各销售机构的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以及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调整销售机构的相关公告。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提前发售基金份额。
本基金基金份额发售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按发售面值发售,采用全额缴款的认购方式。
投资人在基金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认购费用按每笔认购申请单独计算。认
购申请一经受理不得撤销。
四、发起资金认购
本基金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且发起资金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
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基金发起资金的认购情况详见基金管理人届时发布的公告。
五、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在投资者认购、申购时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但
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申
购时不收取认购、申购费用,在赎回时根据持有期限收取赎回费用,且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
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称为 C 类基金份额。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
额将分别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公式为计算日各类别基金资产净值除以计算日发售在外的
该类别基金份额总数。
投资者可自行选择认购或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
况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增加新的基金份额类别,或取消某基金份额类别,或对基
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并公告,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六、认购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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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在投资者认购时收取认购费,C 类基金份额在认购时不收取认购费。
投资者在认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认购费,认购费率按认购金额递减。认购费用不列入基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项费用。投资者如果
有多笔认购,适用费率按单笔认购申请分别计算。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认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认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认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费率如下表所示:
认购费率(通过直销柜
认购金额 认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台认购的养老金客户)
M<50 万元 0.09% 0.90%
M≥100 万元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基金管理人及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
下,对基金认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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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销售机构届时发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七、认购的具体规定
(1)申请方式:书面申请或基金管理人公布的其他方式。
(2)认购款项支付:基金投资者认购时,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资金未全额到账则认购
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将认购无效的款项退回。
基金销售机构对认购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该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
到认购申请。认购申请的确认以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认购申请及认
购份额的确认情况,投资人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本基金首次认购最低限额为 1 元(含认购费),追加认购不受首次认购最低金额的限制(基
金管理人直销交易系统及各销售机构可根据业务情况设置高于或等于前述的交易限额,具体
以基金管理人及各家销售机构公告为准,投资者在提交基金认购申请时,应遵循基金管理人
及各销售机构的相关业务规则)。
募集期间不设置投资者单个账户最高认购金额限制。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数以基金合
同生效后登记机构的确认为准。
有效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其中利
息转份额以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1)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当认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1+认购费率)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净认购金额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当认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认购费用=固定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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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
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费用、净认购金额以人民币元为单位,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
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对应费率
为 0.90%,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则其可得到的 A 类基金份额为:
净认购金额=10,000 /(1+0.90%) =9,910.80 元
认购费用 = 10,000 - 9,910.80= 89.20 元
认购份额 =(9,910.80+ 10)/ 1.00 =9,920.80 份
即:该投资者(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9,920.80 份 A 类基金
份额。
(2)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认购份额的计算如下: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期间利息)/基金份额发售面值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误差产生
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产生利息 10 元,
则其可得到的认购份额为:
认购份额=(10,000+10)/1.00=10,010.00 份
即:该投资者投资 10,000 元认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设该笔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
生利息 10 元,基金合同生效后,投资者可得到 10,010.00 份 C 类基金份额。
八、基金首次募集规模上限
本基金将按照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核准的额度(美元额度需折算为人民币)设定基金募
集上限,并在相关公告中列示;募集期内超过募集目标上限时采取比例配售的方式进行确认,
具体办法参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的资产规模不受上述限制,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基金的外汇额
度控制基金申购规模并暂停基金的申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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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
任何人不得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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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 3 个月内,在发起资金认购本基金的金额不少于 1000 万元
且发起资金提供方承诺其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的条件下,
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可以决定停止基金发售,并在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基金
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基金管理人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
手续。
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的,自基金管理人办理完毕基金备案手续并取得中国证监会
书面确认之日起,
《基金合同》生效;否则《基金合同》不生效。基金管理人在收到中国证监
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对《基金合同》生效事宜予以公告。基金管理人应将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
资金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合同不能生效时募集资金的处理方式
如果募集期限届满,未满足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利息;
基金托管人和销售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合同的生效
本基金的基金合同于 2023 年 10 月 31 日正式生效。
四、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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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转换及其他登记业务
一、申购和赎回与转换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与转换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
募说明书或其他相关公告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金管
理人网站公示。基金投资者应当在销售机构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销售机构提供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与转换。
二、申购和赎回与转换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与转换,具体办理时间上海证券交易所和香
港联合交易所的共同交易日,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基金合同的
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与转换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期货交易市场、证券、期货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
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决定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的具体日期,具体业务办理时
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
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本公司已于 2023 年 11 月 8 日起开始办理本基金的日常申购、赎回、转换业务。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
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且登记机构确认接
受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三、申购、赎回与转换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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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理时间结束后不得撤销。
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得到公平对待。
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
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的申请。
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必须全额交付申购款项,投资人交付款项,申购成立,基金份
额登记机构确认基金份额时,申购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递交赎回申请,赎回申请成立,基金份额登记机构确认赎回时,赎回生
效。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10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
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或基金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
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遇交易所或交易市场数据传输延迟、通讯系统故障、银行数据交换系统故障、目标 ETF
的投资市场休市、暂停交易或延迟交收、目标 ETF 暂停交易或赎回、目标 ETF 延迟支付赎回
对价、交易清算规则发生较大变化或其它非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所能控制的因素影响业
务处理流程,则赎回款顺延至上述情形消除后的下一个工作日划出。在发生巨额赎回或基金
合同载明的其他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基金合同有关
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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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有效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赎回
与转换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
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应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及时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
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若申购不成功,则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因投资
人怠于履行该项查询等各项义务,致使其相关权益受损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
销售机构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或不利后果。
销售机构对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
实接收到该申请。申购、赎回与转换的确认以登记机构的确认结果为准。对于申购、赎回与
转换申请的确认情况,投资者应及时查询并妥善行使合法权利。
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五、申购、赎回与转换的数量限制
的限制(具体以各销售机构或基金管理人公告为准)。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累计
持有基金份额的数量不设上限。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1 份时,余额部分基金份额必须一同全部赎回。
回。
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
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
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请参见相关公告。
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赎回与转换费用
本基金将基金份额分为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种。A 类基金份额收取申购费;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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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基金份额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销售服务费(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四部分),不收取申
购费用。
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登记等各项费用。
本基金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 A 类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实施差
别的申购费率。
拟实施特定申购费率的养老金客户范围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
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包括:
(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经监管部门批准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险基金、企业年金单
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
如将来出现可以投资基金的享受税收优惠的个人养老账户、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
新的养老基金类型,基金管理人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投资者在申购 A 类基金份额时需交纳申购费,申购费率按申购金额递减。
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见下表。
申购费率(通过直销柜
申购金额 申购费率(其他投资者)
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
M<50 万元 0.12% 1.20%
M≥100 万元 1000 元/笔 1000 元/笔
注: 本基金开通转换业务,养老金客户通过基金管理人直销柜台转换转入至本基金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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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补差费享受上述同等折扣优惠。
基金销售机构可以在不违背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基金申购费
用实行一定的优惠,费率优惠的相关规则和流程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届时发
布的相关公告或通知。
金份额时收取。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随持有期限的增加而递减。未归入基金财产的部分用于支付登记费和
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具体明细如下:
A 类基金份额 C 类基金份额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持有期限 赎回费率 归基金资产比例
补差费。其中赎回费的收取标准遵循本招募说明书的约定,申购补差费的收取标准为:申购
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
用,0】。
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公告。
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投资者定期或不定期
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
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赎回费率和销售服务费率。
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七、申购份额、赎回金额与转换交易的计算
本基金的 A 类基金份额申购金额包括申购费用和净申购金额。其中,
当申购费用适用比例费率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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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
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当申购费用适用固定金额时:
申购费用=固定金额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申购费用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本基金的 C 类基金份额申购时不收取申购费用,申购金额即为净申购金额。
申购份额=净申购金额/T 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如:某投资者(非直销养老金客户)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所对应的申
购费率为 1.20%,并假定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则申购份额为:
净申购金额=100,000/(1+1.20%)=98,814.23 元
申购费用=100,000-98,814.23=1,185.77 元
申购份额=98,814.23/1.0620=93,045.41 份
即:投资者(非直销养老金客户)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的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0620 元,则可得到 93,045.41 份 A 类基金份额。
例如:某投资者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 10 万元,假定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160=98,425.20 份
即:投资者投资 10 万元申购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假定当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
值为 1.0160 元,则可得到 98,425.20 份 C 类基金份额。
采用“份额赎回”方式,赎回价格以 T 日的某一类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基金
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金额扣减赎回费用,其中: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T 日该类基金份额净值
赎回费用=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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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
财产承担。
例:某投资者持有本基金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 50 日,不收取赎回费,假设赎
回当日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是 1.1480 元,则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赎回总金额=10,000×1.1480=11,480.0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0=0.00 元
赎回金额=11,480.00-0.00=11,480.00 元
即:投资者赎回持有期为 50 日的 10,000 份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赎回当日的 A 类
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可得到 11,480.00 元赎回金额。
本基金的转换交易包括了基金转出和基金转入,其中:
① 基金转出时赎回费的计算:
由非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由货币基金转出时:
转出总额=转出份额×转出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待结转收益(全额转出时)
赎回费用=转出总额×转出基金赎回费率
转出净额=转出总额-赎回费用
②基金转入时申购补差费的计算:
净转入金额=转出净额-申购补差费
其中,申购补差费= MAX【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
中对应的申购费用,0】
转入份额=净转入金额 / 转入基金当日基金份额净值
例:投资者申请将持有的本基金 10,000 份 A 类基金份额转换为景顺长城内需增长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假设转换当日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为 1.1480 元,
投资者持有该基金 3 个月,对应赎回费为 0%,申购费为 1.2%,内需增长基金的 A 类基金份
额净值为 1.163 元,申购费为 1.5%,则投资者转换后可得到的内需增长 A 类基金份额为:
转出总额=10,000×1.1480=11,480 元
赎回费用=11,48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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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出净额=11,480-0=11,480.00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80.00/1.015=11,310.34 元
转出净额在转入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80.00-11,310.34=169.66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净申购金额=11,480.00/1.012=11,343.87 元
转出净额在转出基金中对应的申购费用=11,480.00-11,343.87=136.13 元
净转入金额=11,480.00-MAX【169.66-136.13,0】=11,446.47 元
转入份额=11,446.47/1.163=9,842.19 份
本基金各类份额净值的计算,均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由此产生
的误差计入基金财产。T 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
特殊情况,经履行适当程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申请。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
停接受申购申请。
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产生负面影响,或其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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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基金登记系统或基金会计系统无法正常运行。
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发生上述第 1-7、9、11、12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申购时,基金管
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
分拒绝的,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
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
接受赎回申请,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汇市场依法决定临时停市或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或休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
金资产净值。
回申请。
通服务,或者发生其他影响通过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交易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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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上述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时,基金管理人应在
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
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
支付。若出现上述第 7 项所述情形,按基金合同的相关条款处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在申请赎
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
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公告。
十、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
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
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
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
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
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
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
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
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
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
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
处理。部分延期赎回不受单笔赎回最低份额的限制。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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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的 20%,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该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者因支付该基金
份额持有人的全部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
管理人可以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以上的部分延期办理赎回。对于该基金份额持有人
剩余部分赎回申请以及其他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应当按上述“(1)全额赎回”、“(2)部分延
期赎回”规则办理。对于上述基金份额持有人被延期办理的部分,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
时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办理部分将被撤销;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选择延期赎回
或未作明确选择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至办理完毕。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
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
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个开放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
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
工作日,并应当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
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 2 日内在规定
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一、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公告。
规定,在规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工作日各类基金
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二、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基金管理人管
理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
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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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份额的转让
在法律法规允许且条件具备的情况下,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前提下,
基金管理人可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通过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交易场所或者交易方式进行份额转
让的申请并由登记机构办理基金份额的过户登记。基金管理人拟受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的,
将提前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应根据基金管理人公告的业务规则办理基金份额转让业务。
十四、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等情形而产生的非
交易过户以及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非交易过户或者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或国家
有权机关要求的方式进行处理的行为。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
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
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
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
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
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五、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
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六、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是申购业务的一种方式,投资者可通过向代销机构提交申请,约
定每期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代销机构于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
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投资者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的同时,仍然可以进行本基
金的日常申购、赎回业务。
本基金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时间、销售机构名单和具体规则详见基金管理人或各销
售机构有关定期定额投资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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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机构认
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一并冻结,被冻结部分份额仍然参与收益分
配。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十八、基金份额折算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
致,可对基金份额进行折算,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十九、未来,若条件允许,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不利影响的前提下,本基金
的一类或多类基金份额可申请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申购和赎回,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但应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二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
规定或相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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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部分 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
化。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以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
(目标 ETF)基金份
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地
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市场投资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
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
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国债、金融债(含
商业银行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
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
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为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 以达到投资目标。当本基金申
购、赎回和买卖目标 ETF,或基金自身的申购、赎回对本基金跟踪标的指数的效果可能带来
影响时,或预期成份股发生调整和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分红等行为时,基金管理人会在
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力争相对于业绩比较基准的日均跟踪偏离度的绝对值不超过
(一)资产配置策略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 ETF、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来进行被动式指数化投
资,达到跟踪标的指数的目标。因此,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二)目标 ETF 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目标 ETF 的两种方式如下:
约定以其他方式申购赎回目标 ETF。
在投资运作过程中,本基金将在综合考虑合规、风险、效率、成本等因素的基础上,决
定采用一级市场申购赎回的方式或二级市场买卖的方式投资于目标 ETF。当目标 ETF 申购、
赎回或交易模式进行了变更或调整,本基金也将作相应的变更或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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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投资策略
本基金对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和备选成份股部分的投资,采用被动式指数化投资的方法进
行日常管理。
本基金在综合考虑预期收益、风险、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根据审慎原则合理参与存
托凭证的投资,以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的最小化。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当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明显负面事件面临退市,且指数编制机构暂
未作出调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及时对相
关成份股进行调整。
(四)存托凭证投资策略
对于存托凭证投资,本基金将在深入研究的基础上,通过定性分析、定量分析等方式,
筛选相应的存托凭证投资标的。
(五)债券投资策略
出于对流动性、跟踪误差、有效利用基金资产的考量,本基金适时对债券进行投资。通
过研究国内外宏观经济、货币和财政政策、市场结构变化、资金流动情况,采取自上而下的
策略判断未来利率变化和收益率曲线变动的趋势及幅度,确定组合久期。进而根据各类资产
的预期收益率,确定债券资产配置。
(六)金融衍生品投资策略
(1)股指期货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指期货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
交易活跃的股指期货合约。本基金力争利用股指期货的杠杆作用,降低股票仓位调整的频率、
交易成本和带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2)股票期权投资策略
本基金投资股票期权将按照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结合投资目标、比例
限制、风险收益特征以及法律法规的相关限定和要求,确定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投资时机和
投资比例。若相关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基金管理人股票期权投资管理从其最新规定,以符
合上述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的变化。未来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基金投资其他股票期权
品种,本基金将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纳入投资范围并制定相应投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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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更好地实现本基金的投资目标,本基金将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
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期降低
跟踪误差水平。本基金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以套期保值为目的,主要选择流动性好、交
易活跃的金融衍生品进行交易。
为了更好地跟踪标的指数,本基金还可通过投资外汇期货、外汇远期、外汇互换等来管
理基金投资以及应对申购赎回过程中的汇率风险。
(七)资产支持证券的投资策略
本基金将通过对宏观经济、提前偿还率、资产池结构以及资产池资产所在行业景气变化
等因素的研究,预测资产池未来现金流变化,并通过研究标的证券发行条款,预测提前偿还
率变化对标的证券的久期与收益率的影响。同时,基金管理人将密切关注流动性对标的证券
收益率的影响,综合运用久期管理、收益率曲线、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交易机会等积极策
略,在严格控制风险的情况下,结合信用研究和流动性管理进行投资,以期获得长期稳定收
益。
(八)融资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策略
本基金在参与融资、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将根据风险管理的原则,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范围和比例内、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本着谨慎原则,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参与融资业务时,本基金将力争利用融资的杠杆作用,降低因申购造成基金仓位较低带
来的跟踪误差,达到有效跟踪标的指数的目的。
为更好实现投资目标,在加强风险防范并遵守审慎原则的前提下,本基金可根据投资管
理的需要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本基金将在分析市场情况、投资者类型与结构、基金历
史申赎情况、出借证券流动性等因素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出借证券的范围、期限和比例。参
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时,本基金将从基金持有的融券标的股票中选择流动性好、交易活跃
的股票作为转融通出借交易对象,力争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增厚投资收益。
未来,随着证券市场投资工具的发展和丰富,本基金可在不改变投资目标及本基金风险
收益特征的前提下,遵循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应调整和更新相关投资策略,并在招募说明书
更新中公告。
四、投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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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项所规定
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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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股票合并计算。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
风险收益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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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5)、8)、9)、1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1)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不受上述限制;
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
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以不受上述限制;
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本基金投资衍生品应当仅限于投资组合避险或有效管理,不得用于投机或放大交易,同
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i) 本基金的金融衍生品全部敞口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
ii) 本基金投资期货支付的初始保证金、投资期权支付或收取的期权费、投资柜台交易
衍生品支付的初始费用的总额不得高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iii) 本基金投资于远期合约、互换等柜台交易金融衍生品,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①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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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评级机构评级;
②交易对手方应当至少每个工作日对交易进行估值,并且基金可在任何时候以公允
价值终止交易;
③任一交易对手方的市值计价敞口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iv)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会计年度结束后 60 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包括衍
生品头寸及风险分析年度报告;
v) 本基金不得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i) 所有参与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
机构评级;
ii) 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担保物市值不低于已借出证券市值的 102%;
iii) 借方应当在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已借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红。
一旦借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和处置担保物以满足索赔需要;
iv) 除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外,担保物可以是以下金融工具或品种:
①现金;
②存款证明;
③商业票据;
④政府债券;
⑤中资商业银行或由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用评级机构评级的境外金融机构(作
为交易对手方或其关联方的除外)出具的不可撤销信用证;
v) 本基金有权在任何时候终止证券借贷交易并在正常市场惯例的合理期限内要求归还
任一或所有已借出的证券;
vi)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参与证券借贷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应责任。
定:
i) 所有参与正回购交易的对手方(中资商业银行除外)应当具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信
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
ii) 参与正回购交易,应当采取市值计价制度对卖出收益进行调整以确保现金不低于已
售出证券市值的 102%。一旦买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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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出收益以满足索赔需要;
iii) 买方应当在正回购交易期内及时向本基金支付售出证券产生的所有股息、利息和分
红;
iv) 参与逆回购交易,应当对购入证券采取市值计价制度进行调整以确保已购入证券市
值不低于支付现金的 102%。一旦卖方违约,本基金根据协议和有关法律有权保留或
处置已购入证券以满足索赔需要;
v)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本基金参与证券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中发生的任何损失负相
应责任。
有已售出而未回购证券总市值均不得超过本基金总资产的 50%。
前项比例限制计算,基金因参与证券借贷交易、正回购交易而持有的担保物、现金不得
计入基金总资产。
本基金投资境外投资组合的,除上述第(3)项的 5)、7)、8)、9)、10)外,若基金超
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
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动:
(1)购买不动产;
(2)购买房地产抵押按揭;
(3)购买贵重金属或代表贵重金属的凭证;
(4)购买实物商品;
(5)除应付赎回、交易清算等临时用途以外,借入现金;
(6)利用融资购买证券,但投资金融衍生品除外;
(7)参与未持有基础资产的卖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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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承销证券;
(9)不公平对待不同客户或不同投资组合;
(10)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外,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客户资料;
(11)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12)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13)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14)直接投资与实物商品相关的衍生品;
(15)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16)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恒生消费指数收益率(使用估值汇率折算)*95%+人民币活期
存款税后利率×5%。
本基金是 ETF 联接基金,追求对标的指数的有效跟踪,因此采用以标的指数为主要构成
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较为合理。
未来若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
使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及法律法规、监管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
换基金标的指数、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并在 6 个月内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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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合同终止,但下文“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如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除了需要承担与内地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
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港股通机制下因投资环境、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
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
七、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
目标 ETF 出现下述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可在履行适当程序后由投资于目标 ETF 的联接
基金变更为直接投资该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若届时本基金
管理人已有以该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的指数基金,则本基金将本着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
履行适当的程序后可选取其他合适的指数作为标的指数。相应地,基金合同中将删除关于目
标 ETF 的表述部分,或将变更标的指数,届时将由基金管理人另行公告。
同的除外)。
若目标 ETF 变更标的指数,本基金将相应变更标的指数且继续投资于该目标 ETF。但目
标 ETF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变更目标 ETF 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可出席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进行表决,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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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标的指数事项的,本基金可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相应变更标的指数并仍为该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
八、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
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等
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或债权人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有人的利益;
当利益。
十、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基金托管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已经复核了本投资组合报告,保
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财务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序号 项目 金额(人民币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普通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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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 - -
存托凭证 - -
房地产信托凭证 - -
其中:债券 - -
资产支持证券 - -
其中:远期 - -
期货 - -
期权 - -
权证 - -
其中:买断式回购的买入返售金融资
- -
产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及存托凭证。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债券投资。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资产支持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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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金融衍生品。
序 基金类 占基金资产
基金名称 运作方式 管理人 公允价值(人民币元)
号 型 净值比例(%)
景顺长城恒
生消费交易 股票型 景顺长城
交易型开放
式(ETF)
数证券投资 金 有限公司
基金(QDII)
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报告期内未出现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者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序号 名称 金额(人民币元)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处于转股期的可转换债券。
本基金本报告期末未持有股票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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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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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
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
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业绩数据截至 2025 年 3 月 31 日。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 ETF 联接(QDII)A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④
准差② 收益率③
④
年 3 月 31 日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 ETF 联接(QDII)C
业绩比较基准
净值增长率标 业绩比较基准
阶段 净值增长率① 收益率标准差 ①-③ ② -④
准差② 收益率③
④
年 3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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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个交易日日
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
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本基金的建仓期为自 2023 年 10 月 31 日基金合同生效日起 6 个月。建仓期结束时,本基金投资组合达到
上述投资组合比例的要求。报告期末距离建仓结束期未满一年。
第十二部分 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购买的目标 ETF 份额、各类证券及票据价值、银行存款本息和基金应
收的申购基金款以及其他投资所形成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基金托管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为本基金开立人民币和外币资金账户、证券
账户以及投资所需的其他专用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
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基金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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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的财产,并由
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基金登记机构和基
金销售机构以其自有的财产承担其自身的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本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
结、扣押或其他权利。除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境外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不得与其固有资产产生的债务相互抵销;
基金管理人管理运作不同基金的基金财产所产生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销。非因基金财产本
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在符合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有关资产保管的要求下,对境外托管人的破产而产生的
损失,基金托管人应采取合理措施进行追偿,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基金托管人进行追偿。
基金托管人在已根据《试行办法》的要求谨慎、尽职的原则选择、委任和监督境外托管人,
且境外托管人已按照当地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的要求保管托管资产的前提下,基
金托管人对境外托管人破产产生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除非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境外托管人存在过失、疏忽、欺诈或故意不当行为,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将不保证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接收基金财产中的证券的所有
权、合法性或真实性(包括是否以良好形式转让)及其他效力瑕疵。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
人不对境外托管人依据当地法律法规、证券、期货交易所规则、市场惯例的作为或不作为承
担责任。
基金托管人和境外托管人应妥善保存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汇入、汇出、兑换、收汇、现
金往来及证券交易的记录、凭证等相关资料,并按规定的期限保管,但境外托管人持有的与
境外托管人账户相关的资料的保管应按照境外托管人的业务惯例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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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部分 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
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三、估值原则
基金管理人在确定相关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时,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监
管部门有关规定。
(一)对存在活跃市场且能够获取相同资产或负债报价的投资品种,在估值日有报价的,
除会计准则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将该报价不加调整地应用于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估值日无报价且最近交易日后未发生影响公允价值计量的重大事件的,应采用最近交易日的
报价确定公允价值。有充足证据表明估值日或最近交易日的报价不能真实反映公允价值的,
应对报价进行调整,确定公允价值。
与上述投资品种相同,但具有不同特征的,应以相同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并
在估值技术中考虑不同特征因素的影响。特征是指对资产出售或使用的限制等,如果该限制
是针对资产持有者的,那么在估值技术中不应将该限制作为特征考虑。此外,基金管理人不
应考虑因其大量持有相关资产或负债所产生的溢价或折价。
(二)对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投资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
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时,应优先使用可观
察输入值,只有在无法取得相关资产或负债可观察输入值或取得不切实可行的情况下,才可
以使用不可观察输入值。
(三)如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人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使潜在估
值调整对前一估值日的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在 0.25%以上的,应对估值进行调整并确定公允
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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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估值方法
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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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场外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
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
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估值。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了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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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估值日伦敦时间
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
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五、估值程序
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
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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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
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
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
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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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
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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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八、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
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估值日交易结束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
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
人,由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特殊情况的处理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响,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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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
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实现收益的
孰低数。
三、基金收益分配原则
自行约定收益分配次数、比例等,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满 3 个月可不进行收益分配;
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者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
方式是现金分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对 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选择不同的分红
方式。选择采取红利再投资形式的,红利再投资的份额免收申购费。同一投资人在同一销售
机构持有的同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只能选择一种分红方式;
收益分配基准日的某一类别的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别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
低于面值;
金同一类别的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
前提下酌情调整以上基金收益分配原则,此项调整不需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于
变更实施日前在规定媒介公告。
四、收益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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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截止收益分配基准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收益分配对象、
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等内容。
五、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公告与实施
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定,并由基金托管人复核,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当投资者的现金
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登记机构可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红利再投资的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
执行。
七、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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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等);
费、过户费、手续费、券商佣金、权证交易的结算费、融资融券费、证券账户相关费用及其
他类似性质的费用等);
付资金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以及与前述各项有关的任何利息、罚金及费用)以及
相关手续费、汇款费、基金的税务代理费等;
二、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管理费。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若为负数,则取 0)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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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0.50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基金财产中投资于目标 ETF 的部分不收取托管费。本基金的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
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的(若为负数,则取 0)
H=E×0.15%÷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扣除基金资产中目标 ETF 份额所对应资产净值后剩余部分,
若为负数,则 E 取 0。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核
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
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本基金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按前一日 C
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的 0.25%年费率计提。
计算方法如下:
H=E×0.25%÷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
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由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
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或不可抗力致使
无法按时支付的,顺延至最近可支付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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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一、基金费用的种类”中第 4-14 项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
用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失;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应待侧袋账
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
“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依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
规的规定履行纳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者其
他扣缴义务人按照中国或所投资市场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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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会计政策
下原则:如果《基金合同》生效少于 2 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披露;
照有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确认。
二、基金的年度审计
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的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
所需按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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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一、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流动性风险
管理规定》、《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若相关法律法规修订或变更后对于基金信息披露
的信息类型、披露内容、披露方式等规定与本部分的内容不同,若适用于本基金,本基金的
信息披露按照修订或变更后的法律法规的要求执行。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及其日常机构(如有)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
法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法规和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
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息通过符合
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规定报刊”)及符合《信息披露办法》规定的
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规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同》
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四、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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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元。
五、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人大会召开的规则及具体程序,说明基金产品的特性等涉及基金投资者重大利益的事项的法
律文件。
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
内容。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
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中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
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规定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
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提示性公告和基金合同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将
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合同》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登载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托管人应
当同时将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登载在规定网站上。
(二)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就基金份额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
书的当日登载于规定媒介上。
(三)《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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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在规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
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及发起资金提供方持有的基金份额、承诺持有
的期限等情况。
(四)基金净值信息
《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管理人应当至少每周
在规定网站披露一次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每个开放日的次日,通
过规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
净值。
基金管理人应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日的次日,在规定网站披露半年度和年度
最后一日的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五)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者能够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
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六)基金定期报告,包括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将年度报告登载
在规定网站上,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告,将中期报告登
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个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告,将季度
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合同》生效不足 2 个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
年度报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
分析等。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在基金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中分别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股东、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或基金经理等人员持有基金的份额、期限及期间的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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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情况。
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比例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 20%的情形,为保障
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文件中“影响投资者决策的其他重
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
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七)临时报告
本基金发生重大事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登载在规
定报刊和规定网站上。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是指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产生重大影响
的下列事件:
务所。
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动。
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十。
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
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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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
联交易事项,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情形除外。
发生变更。
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二百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五千万元情形的。
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八)澄清公告
在基金合同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
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
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算并作
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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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十一)基金投资境内资产支持证券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投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年度报告及中期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
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内所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季度报告中披露其持有的资产支持证券总额、资产支持证券市值占
基金净资产的比例和报告期末按市值占基金净资产比例大小排序的前 10 名资产支持证券明
细。
(十二)基金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目标 ETF)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投资于其他基金(目标 ETF)的相关情况,包括(1)投资策略、持仓情况、损益情
况、净值披露时间等;(2)交易及持有基金产生的费用,包括申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
管理费、托管费等,招募说明书中应当列明计算方法并举例说明;(3)本基金持有的 ETF(目
标 ETF)发生的重大影响事件,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终止基金合同以及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等。
(十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
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的规定。
(十四)基金投资境内股指期货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股指期货交易情况,包括交易政策、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等,并充分揭
示股指期货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影响以及是否符合既定的交易政策和交易目标等。
(十五)基金参与境内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等文
件中披露参与融资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的情况,包括投资策略、业务开展情况、损益情况、
风险及管理情况,并就报告期内本基金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做
详细说明。
(十六)基金投资境内股票期权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在定期信息披露文件中披露参与股票期权交易的有关情况,包括投资政策、
持仓情况、损益情况、风险指标、估值方法等,并充分揭示股票期权交易对基金总体风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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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响等。
(十七)基金投资境内流通受限证券的信息披露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后 2 个交易日内,在中国证监会规定媒介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的信息。
(十八)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相关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和基金季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
书等文件中披露本基金投资港股通标的股票的投资情况。若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
时,从其规定。
(十九)基金如参与境外证券借贷、正回购交易、逆回购交易的,应当在基金合同、招
募说明书中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披露。
(二十)投资境外基金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如投资境外基金的,应当披露本基金与境外基金之间的费率安排。
(二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六、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高级管理人
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披露内容与
格式准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
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基金定期报告、
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
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规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
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规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公共
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规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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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者决策提供
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
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
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业机构,应
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七、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将信
息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
八、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的情形
当出现下述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暂停或延迟披露基金信息:
业时;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九、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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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部分 侧袋机制
一、侧袋机制的实施条件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启用侧袋机制后及时发布临时公告,并在五个工作日内聘请侧袋机制
启用日发表意见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
审计意见。
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应侧袋账户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份额;当日收到的申购申请,按照启用侧袋机制后的主袋
账户份额办理;当日收到的赎回申请,仅办理主袋账户的赎回申请并支付赎回款项。
金管理人按照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的约定办理主袋账户份额的赎回,并根据主袋账户运作
情况确定是否暂停申购。
说明书“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部分的申购、赎回规定适用于主袋账户份额。巨额赎回按
照单个开放日内主袋账户份额净赎回申请超过前一开放日主袋账户总份额的 10%认定。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投资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招募说明书“基金的投资”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
组合限制、业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
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户资产。
基金管理人原则上应当在侧袋机制启用后 20 个交易日内完成对主袋账户投资组合的调
整,因资产流动性受限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情形除外。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侧袋账户中进行除特定资产处置变现以外的其他投资操作。
四、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估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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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
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侧袋账户的会计核算应符合《企业会
计准则》的相关要求。
五、实施侧袋账户期间的基金费用
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理费。
六、侧袋账户中特定资产的处置变现和支付
特定资产以可出售、可转让、恢复交易等方式恢复流动性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则,采取将特定资产予以处置变现等方式,及时向侧袋账户份额持
有人支付对应变现款项。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无论侧袋账户资产是否全部完成变现,基金管理人都应当及时向侧
袋账户全部份额持有人支付已变现部分对应的款项。若侧袋账户资产无法一次性完成处置变
现,基金管理人在每次处置变现后均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侧袋账户资产全部完成变现并终止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聘请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并披露专项审计意见。
七、侧袋机制的信息披露
在启用侧袋机制、处置特定资产、终止侧袋机制以及发生其他可能对投资者利益产生重
大影响的事项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发布临时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招募说明书“基金的信息披露”部分规定的基金净值信息披露方式和
频率披露主袋账户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暂停
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和累计净值。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中披露报告期内侧袋账户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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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定期报告中的基金会计报表仅需针对主袋账户进行编制。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年度报告
进行审计时,应对报告期内基金侧袋机制运行相关的会计核算和年度报告披露等发表审计意
见。
八、本部分关于侧袋机制的相关规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的部分,如将
来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一致并履行适当程序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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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部分 风险揭示
一、投资于本基金的主要风险
(一)本基金特有的风险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目标 ETF 为股票型指数基金,因此本基金为股票型指数基金,
预期风险与预期收益高于混合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与货币市场基金,具有与标的指数、以及
标的指数所代表的股票市场相似的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
投资风险之外,本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基于投资范围的规定,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无法
规避股票市场的投资风险,尤其是系统性风险。
标的指数成份股的价格可能受到政治因素、经济因素、上市公司经营状况、投资者心理
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而波动,导致指数波动,从而使基金收益水平发生变化,产生
风险。
本基金标的指数成份股主要集中于香港上市提供与日常消费相关的消费品制造及服务的
证券,须承受因政府政策变化、行业景气度变化等影响证券投资主题类股票的因素所带来的
行业风险。
以下因素可能使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率与标的指数的收益率发生偏离:
(1)由于标的指数调整成份股或变更编制方法,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
离度与跟踪误差。
(2)由于标的指数成份股发生配股、增发等行为导致成份股在标的指数中的权重发生变
化,使基金在相应的组合调整中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3)成份股派发现金红利、新股市值配售收益将导致基金收益率超过标的指数收益率,
产生正的跟踪偏离度。
(4)由于成份股停牌、摘牌或流动性差等原因使基金无法及时调整投资组合或承担冲击
成本而产生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
(5)由于基金投资过程中的证券交易成本,以及基金管理费和托管费等费用的存在,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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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组合与标的指数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6)在基金指数化投资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能力,例如跟踪指数的水平、技术手
段、买入卖出的时机选择等,都会对基金的收益产生影响,从而影响基金对标的指数的跟踪
程度。
(7)其他因素产生的偏离。如因受到最低买入股数的限制,基金投资组合中个别股票的
持有比例与标的指数中该股票的权重可能不完全相同;因缺乏卖空及其他机制工具造成的指
数跟踪成本较大;因基金申购与赎回带来的现金变动;因指数发布机构指数编制错误等,由
此产生跟踪偏离度与跟踪误差。
本基金为 ETF 联接基金,大部分资产投资于目标 ETF,投资标的单一且过分集中有可能
会给本基金带来风险。同时,目标 ETF 面临的诸如管理风险与操作风险、目标 ETF 份额二级
市场交易价格折溢价的风险等,可能直接或间接成为本基金的风险。
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如本基金不变更目标 ETF 的,本基金有业绩比较基准随
之变更的风险。
致,产生差异的原因主要包括:
(1)现金投资比例要求,目标 ETF 没有现金投资比例的要求,可以将全部或接近全部的
基金资产用于跟踪标的指数的表现;而本基金作为普通的开放式基金,每个交易日日终在扣
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保持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 5%的现金或到
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
(2)申购/赎回的影响,目标 ETF 采取实物申购/赎回的方式,申购/赎回对基金净值影响
较小;而本基金申购/赎回采取现金方式,不仅大额申购/赎回可能会对基金净值产生一定冲击,
而且本基金为应对投资者以现金方式申购/赎回而进行的证券交易需支付一定的手续费,该类
费用将影响本基金相对于目标 ETF 的业绩表现。
本基金主要通过投资于目标ETF,紧密跟踪标的指数,追求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最小化,
但因标的指数编制规则调整或其他因素可能导致跟踪误差较大,本基金净值表现与指数价格
走势可能发生较大偏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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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数编制机构因市场结构变化、产品定义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标的指数不再对其衡量
的标的具有代表性等极端情况可能导致指数终止并终止发布对应指数;指数编制机构因指数
数据信息异常或因异常情况造成指数数据传递中断的风险。指数编制机构因经营情况的变化,
存在停止指数维护和指数编制服务的风险。
指数编制机构由于各种原因停止对指数的管理和维护,本基金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自
该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在6个月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
“目标ETF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投资人将面临更换基金标的指数、
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风险。
自指数编制机构停止标的指数的编制及发布至解决方案确定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指
数编制机构提供的最近一个交易日的指数信息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维持基金投
资运作,该期间由于标的指数不再更新等原因可能导致指数表现与相关市场表现存在差异,
影响投资收益。
标的指数成份股可能因各种原因临时或长期停牌,发生成份股停牌时,基金可能因无法
及时调整投资组合而导致跟踪偏离度和跟踪误差扩大。
尽管可能性很小,根据基金合同规定,如出现变更标的指数的情形,基金将变更标的指
数。如变更的标的指数和原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发生实质性变更的,则基于原标的指数的投
资政策将会改变,投资组合将随之调整,基金的收益风险特征将与新的标的指数保持一致,
投资者须承担此项调整带来的风险与成本。
券的风险主要包括资产风险及证券化风险。资产风险源于资产本身,包括价格波动风险、流
动性风险等。证券化风险主要表现为信用评级风险、法律风险等。
(1)本基金除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投资于港股外,还可通
过“港股通”投资于香港市场,在市场环境、市场进入、投资额度、可投资对象、税务政策、
市场制度等方面都有一定的限制,而且此类限制可能会不断调整,这些限制因素的变化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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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本基金进入或退出当地市场造成障碍,从而对投资收益以及正常的申购赎回产生直接或间
接的影响。
(2)香港市场交易规则有别于内地 A 股市场规则,此外,参与香港股票投资还将面临
包括但不限于如下特殊风险:
每日涨跌幅空间相对较大,港股也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形下,港股通不能正常交易,港股不能及时卖出,可能带来一定的流动性风险;
地均为交易日且能够满足结算安排的交易日才为港股通交易日,存在港股通交易日不连贯的
情形,而导致基金所持的港股组合在后续港股通交易日开市交易中集中体现市场反应而造成
其价格波动骤然增大,进而导致本基金所持港股组合在资产估值上出现波动增大的风险。
将面临在停市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出现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认定的交易异常
情况时,内地证券交易服务公司将可能暂停提供部分或者全部港股通服务,投资者将面临在
暂停服务期间无法进行港股通交易的风险;
的港股通股票以外的联交所上市证券,只能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买入,内地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或者转换等情形取得的联交所上市股票的认购权利
在联交所上市的,可以通过港股通卖出,但不得行权;因港股通股票权益分派、转换或者上
市公司被收购等所取得的非联交所上市证券,可以享有相关权益,但不得通过港股通买入或
卖出;
算对投资者设定的意愿征集期比香港结算的征集期稍早结束;投票没有权益登记日的,以投
票截止日的持有作为计算基准;投票数量超出持有数量的,按照比例分配持有基数。
差异,香港证券市场的交收期为 T+2 日,卖出资金回到本基金人民币账户的周期比内地证券
市场要长,此外港股的交收可能因香港出现台风或黑色暴雨等发生延迟交易。因此,本基金
可能面临卖出港股后资金不能及时到账,而造成支付赎回款日期比正常情况延后而带来流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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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风险。
阶段,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新增的买单申报将面临失败的风险;在联交所持续交易时段,
当日额度使用完毕的,当日本基金将面临不能通过港股通进行买入交易的风险。
参考汇率和卖出参考汇率,并不等于最终结算汇率。港股通交易日日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有限责任公司进行净额换汇,将换汇成本按成交金额分摊至每笔交易,确定交易实际适用的
结算汇率。故本基金投资面临汇率风险,汇率波动可能对基金的投资收益造成损失。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境外和境内存托凭证,除与其他仅投资于不同国家/地区市场股票
的基金所面临的共同风险外,本基金还将面临境外和境内存托凭证价格大幅波动甚至出现较
大亏损的风险,以及与境外和境内存托凭证发行机制相关的风险,包括存托凭证持有人与境
外基础证券发行人的股东在法律地位、享有权利等方面存在差异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凭证
持有人在分红派息、行使表决权等方面的特殊安排可能引发的风险;存托协议自动约束存托
凭证持有人的风险;因多地上市造成存托凭证价格差异以及波动的风险;存托凭证持有人权
益被摊薄的风险;存托凭证退市的风险;已在境外上市的基础证券发行人,在持续信息披露
监管方面与境内可能存在差异的风险;境内外证券交易机制、法律制度、监管环境差异可能
导致的其他风险。
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可能存在杠
杆投资风险和对手方交易风险等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特有风险。
衍生工具是为了有效管理金融风险而设计的工具。本基金可投资于境内外股票期权、股
指期货等金融衍生品。投资衍生品主要存在以下风险:
(1)市场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价格变动而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
(2)流动性风险:是指由于衍生品合约无法及时变现所带来的风险。
(3)基差风险:是指衍生品合约价格和指数价格之间的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风险,以
及不同衍生品合约价格之间价格差的波动所造成的期现价差风险。
(4)保证金风险:是指由于无法及时筹措资金满足建立或者维持衍生品合约头寸所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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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保证金而带来的风险。
(5)信用风险:是指经纪公司违约而产生损失的风险。
证券借贷风险是指作为证券借出方,如果交易对手方违约,则基金可能面临到期无法获
得证券借贷收入甚至借出证券无法归还的风险,从而导致基金资产发生损失。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编制方案简述。
本基金存在着招募说明书中所载的指数编制方案简述与指数编制单位的最新指数编制方案不
一致的风险。
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三年后的对应日(若无对应日则顺延至下一日),若基金资产净值低
于 2 亿元,基金合同自动终止并按其约定程序进行清算,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且不得通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方式延续。如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规定
发生变化,上述终止规定被取消、更改或补充的,则本基金按照届时有效的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规定执行。
基金合同生效三年后继续存续的,连续 20 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
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予以披露;连续 50
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合同终止,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出现标的指数不符合要求(因成份股价格波动等指数编制方法变动之外的因素致使标的
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基金合同终止,但“目标
ETF 发生相关变更情形的处理方式”另有约定的除外。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本基金由境外托管人提供境外资产托管服务,存在以下风险:
(1)税收风险
本基金投资所在国家或地区对基金投资征收的相关税费,根据中国与该国家或地区签署
的相关税收协定履行。但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不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因此,当出现相关税务处理差错时,可能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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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风险
由于境外所适用法律法规与中国法律法规有所不同的原因,可能导致本基金的某些投资
及运作行为在境外受到限制或合同不能正常执行,从而使得基金资产面临损失风险。包括但
不限于:本基金涉及境外托管人,托管资产中的现金可能依据境外托管人注册地的法律法规,
归入其清算财产,由此可能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
(3)基金托管人及境外托管人终止履行托管职责的风险
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管理人将根据美国、欧盟、联合国等出台的相关制裁规定以及
审慎、尽职的原则,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委托财产背后的客户进行制裁名单筛查。若基金管
理人未能有效发现受制裁的主体,或发生其他违反相关制裁规定的情形,基金托管人和境外
托管人将无法继续为本基金提供托管服务。如新任境外托管人、临时基金托管人或新任基金
托管人无法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务的移交手续,由此可能影响基金资产的正常运
作或使基金资产遭受损失。
以上所述因素可能会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
(二)市场风险
证券市场价格受到经济因素、政治因素、投资心理和交易制度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导致
基金收益水平变化,产生风险,主要包括:
因国家宏观政策(如货币政策、财政政策、行业政策、地区发展政策等)发生变化,导
致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随经济运行的周期性变化,证券市场的收益水平也呈周期性变化。基金投资于债券与上
市公司的股票,收益水平也会随之变化,从而产生风险。
金融市场利率的波动会导致证券市场价格和收益率的变动。利率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
和收益率,影响着企业的融资成本和利润。基金投资于债券和股票,其收益水平会受到利率
变化的影响。
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坏受多种因素影响,如管理能力、财务状况、市场前景、行业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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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素质等,这些都会导致企业的盈利发生变化。如果基金所投资的上市公司经营不善,其
股票价格可能下跌,或者能够用于分配的利润减少,使基金投资收益下降。虽然基金可以通
过投资多样化来分散这种非系统风险,但不能完全规避。
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通过现金形式来分配,而现金可能因为通货膨胀的影响而导致购买力
下降,从而使基金的实际收益下降。
(三)境外投资风险
香港地区在税务方面的法律法规与内地存在一定差异,基金投资香港市场可能会就股息、
利息、资本利得等收益向当地税务机构缴纳税金,该行为可能会使基金收益受到一定影响。
此外,香港地区的税收规定可能发生变化,或者实施具有追溯力的修订,可能导致本基金向
香港地区缴纳在基金销售、估值或者出售投资当日并未预计的额外税项。
基金投资于港股的部分将受到香港市场宏观经济运行情况、产业景气循环周期、货币政
策、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上述因素的波动和变化可能会使基金资产面临
潜在风险。此外,香港证券市场对于负面的特定事件、特有的政治因素、法律法规、市场状
况、经济发展趋势的反应较 A 股证券市场可能有诸多不同,从而带来市场风险的增加。
香港市场在交易规则、交易时间、清算交收安排等交易制度方面有别于 A 股市场,可能会
给本基金投资带来特殊交易风险,包括但不限于无法及时捕捉相关投资机会或规避投资风险、
净值波动幅度增大以及更高的操作风险等。
香港联交所实行 T+0 回转交易制度,即投资者当天买入的股票可以当天卖出,同时对个
股不设涨跌幅限制,港股股价可能表现出比 A 股更为剧烈的股价波动。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一般在基金的所有开放日,基金管理人都有义务接受投资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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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购和赎回。由于股票市场波动性较大,在市场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
果在这时出现较大数额的基金赎回申请,则使基金财产变现困难,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主要投资目标 ETF,本基金可以通过申购、赎回代理券商申购及赎回目标 ETF 基
金份额,也可以通过券商在二级市场上买卖目标 ETF 基金份额。本基金将根据开放日申购、
赎回情况,综合考虑流动性、成本、效率等因素,决定本基金对目标 ETF 的投资方式。通常
情况下,本基金以申购、赎回的投资方式为主:当收到净赎回申请时,本基金赎回目标 ETF,
并且卖出股票组合。对于股票停牌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投资组合中出现的剩余成份股,本基
金将选择作为后续申购目标 ETF 的基础证券或者择机在二级市场卖出。本基金亦可以采用直
接在二级市场卖出目标 ETF 份额。故,投资组合整体的流动性风险较低。但不排除由于市场
波动或者所持证券发行人出现异常情况导致组合流动性降低的情形。为了防止此类风险,本
基金管理人制定了适用于开放式和定期开放式基金的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并对该管理办法的
有效性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回购。
本基金管理人构建了压力测试模型用于每日监测基金的各类风险以及不同市场环境下可
应付的最大赎回。在发生巨额赎回情况时,本基金管理人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并辅以压力测试
模型等流动性分析工具及时制定投资组合变现计划以确保在尽可能地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前提
下满足赎回需求。
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在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的前提下,可依照法律法
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综合运用各类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对赎回申请等进行适度调整,依
照法律法规还可以使用的备用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包括:延期办理巨额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
赎回款项、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收取短期赎回费、暂停基金估值、摆动定价、实施侧袋机制
等。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前要经过公司管理层批准、与基金管理人协商确认后由法律监察稽核
部对外披露。实施这些备用工具对投资者的潜在影响包括:
(一)可能导致部分持有人无法及
时获得现金;
(二)如果基金所持资产的市场价格下跌,则导致基金净值下跌从而持有人财产
发生损失。
投资者具体请参见招募说明书“侧袋机制”部分,详细了解本基金侧袋机制的情形及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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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侧袋机制是一种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是将特定资产分离至专门的侧袋账户进行处置清
算,并以处置变现后的款项向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支付,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但
基金启用侧袋机制后,侧袋账户份额将停止披露基金份额净值,并不得办理申购、赎回和转
换,仅主袋账户份额正常开放赎回,因此启用侧袋机制时持有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将在启用侧
袋机制后同时持有主袋账户份额和侧袋账户份额,侧袋账户份额不能赎回,其对应特定资产
的变现时间具有不确定性,最终变现价格也具有不确定性并且有可能大幅低于启用侧袋机制
时的特定资产的估值,基金份额持有人可能因此面临损失。
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因本基金不披露侧袋账户份额的净值,即便基金管理人在基金定期
报告中披露报告期末特定资产可变现净值或净值区间的,也不作为特定资产最终变现价格的
承诺,因此对于特定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最终变现价格,基金管理人不承担任何保证和承诺的
责任。
基金管理人将根据主袋账户运作情况合理确定申购政策,因此实施侧袋机制后主袋账户
份额存在暂停申购的可能。
启用侧袋机制后,基金管理人计算各项投资运作指标和基金业绩指标时仅需考虑主袋账
户资产,并根据相关规定对分割侧袋账户资产导致的基金净资产减少按投资损失处理,因此
本基金披露的业绩指标不能反映特定资产的真实价值及变化情况。
(五)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的知识、经验、判断、决策、技能等,会影响其对信
息的占有和对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因此,本基金的收
益水平与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水平、管理手段和管理技术等相关性较大。因此本基金可能因为
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而影响基金收益水平。
(六)信用风险
基金在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交收违约或者所投资债券的发行人违约、拒绝支付到期本息
等情况,从而导致基金资产损失。
(七)操作和技术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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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的相关当事人在各业务环节的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不到位或者人为因素造
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而引致风险,如越权交易、内幕交易、交易错误和欺诈等。
此外,在基金的后台运作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
甚至导致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登记机构、销售机构、证券交易所等。
(八)合规性风险
基金管理或运作过程中,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有关规定的风险。
(九)税负增加风险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6140 号《关于明确金融房地产开发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第四条规定: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
人为增值税纳税人。”鉴于基金合同中管理人的管理费中不包括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税款,
本基金运营过程中需要缴纳增值税应税的,将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并从基金资产中支付,
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因此可能增加基金份额持
有人的投资税费成本。
(十)本基金法律文件风险收益特征表述与销售机构基金风险评价可能不一致的风险
本基金法律文件投资章节有关风险收益特征的表述是基于投资范围、投资比例、证券市
场普遍规律等做出的概述性描述,代表了一般市场情况下本基金的长期风险收益特征。销售
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直销中心和其他销售机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对本基金进行风险评价,
不同的销售机构采用的评价方法也不同,因此销售机构的风险等级评价与基金法律文件中风
险收益特征的表述可能存在不同,投资人在购买本基金时需按照销售机构的要求完成风险承
受能力与产品风险之间的匹配检验。
(十一)其他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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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
其他意外导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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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不
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并
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值低于 2 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元情形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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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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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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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部分 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一) 基金管理人
(1)依法募集资金;
(2)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独立运用并管理基金财
产;
(3)依照《基金合同》收取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费用;
(4)销售基金份额;
(5)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如认为基金托管人违反了《基
金合同》及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应呈报中国证监会和其他监管部门,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
金投资者的利益;
(7)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8)选择、更换基金销售机构,对基金销售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和处理;
(9)担任或委托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担任基金登记机构办理基金登记业务并获得《基金
合同》规定的费用;
(10)依据《基金合同》及有关法律规定决定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1)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赎回与转换申请;
(12)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
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13)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
业务;
(14)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目标 ETF 所产生的权利,基金
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5)以基金管理人的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
律行为;
(16)选择、更换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证券、期货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
务的外部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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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
转托管、定期定额投资和非交易过户等的业务规则;
(18)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投资顾问、境外证券服务机构;
(1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依法募集资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金份额的发
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
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
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
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
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按有关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净值信息,确定基金份额申购、赎
回的价格;
(9)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0)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1) 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2)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向他人泄露,但因监
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
提供的情况除外;
(13)按《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基金
收益;
(14)按规定受理申购与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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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
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规定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会计账册、报表、记录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
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17)确保需要向基金投资者提供的各项文件或资料在规定时间发出,并且保证投资者
能够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随时查阅到与基金有关的公开资料,并在支付合
理成本的条件下得到有关资料的复印件;
(18)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9)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
托管人;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时,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监督基金托管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托管人违
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
偿;
(22)当基金管理人将其义务委托第三方处理时,应当对第三方处理有关基金事务的行
为承担责任;
(23)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24)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
《基金合同》不能生效,基金管
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 30
日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6)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7)委托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代理买卖证券的,应当严格履行受信责任,并按照有关规
定对投资交易的流程、信息披露、记录保存进行管理;
(28)与境外证券服务机构之间的证券交易和研究服务安排,应当严格按照《试行办法》
第三十条规定的原则进行;
(29)进行境外证券投资,应当遵守当地监管机构、交易所的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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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确保境外证券投资项下资金累计净汇出额不得超过外管局批准的境外证券投资额
度;
(31)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 基金托管人
(1)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费用;
(3)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如发现基金管理人有违反《基金合同》及国
家法律法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呈报中国证监会,
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4)根据相关市场规则,为基金开设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为基金办理
证券、期货交易资金清算;
(5)提议召开或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7)选择、更换或撤销境外托管人并与之签署有关协议;
(8)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1)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持有并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的熟悉基
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确保基金财产
的安全,保证其托管的基金财产与基金托管人自有财产以及不同的基金财产相互独立;对所
托管的不同的基金分别设置账户,独立核算,分账管理,保证不同基金之间在账户设置、资
金划拨、账册记录等方面相互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利用基金财产为自己及任
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等投资所需账户,按照《基金合同》的
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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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
金信息公开披露前予以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但因监管机构、司法机关等有权机关的要求,
或因审计、法律等外部专业顾问提供服务需要而向其提供的情况除外;
(8)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
赎回价格;
(9)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0)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基金管理
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
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的措施;
(11)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
的最低期限;
(12)从基金管理人或其委托的登记机构处接收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13)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4)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赎回款项;
(15)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
基金管理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7)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18)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
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19)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
退任而免除;
(20)按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基金管
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
(21)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22)选择符合《试行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境外托管人。对基金的境外财产,基金托
管人可授权境外托管人代为履行其承担的职责;境外托管人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因本身过错、
疏忽原因而导致的基金财产受损的,基金托管人承担相应责任;在决定境外托管人是否存在
过错、疏忽等不当行为时,应根据基金托管人与境外托管人之间的协议适用法律及当地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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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法规、证券市场惯例决定;
(23)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按照规定对基金日常投资行为和资金汇出入情况实施
监督,如发现投资指令或资金汇出入违法、违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外管局报告;
(24)按照监管规定每月结束后 10 个自然日内,向中国证监会和外管局报告基金管理人
境外投资情况,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国际收支申报;
(25)办理基金管理人就管理本基金的有关结汇、售汇、收汇、付汇和人民币资金结算
业务;
(26)基金托管人就管理本基金的资金汇出、汇入、兑换、收汇、付汇、资金往来、委
托及成交记录等相关资料,其保存的时间应当不少于法定最低期限;
(27)及时将公司行为信息通知基金管理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外管局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
者自依据《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基
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申请赎回或转让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本基金或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本基金或目
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本基金参会份额和票数按权益登记日本基
金所持有的目标 ETF 份额占本基金资产的比例折算;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或
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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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运作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认真阅读并遵守《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
(2)了解所投资基金产品,了解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
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3)关注基金信息披露,及时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
(4)缴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费用;
(5)在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任;
(6)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7)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8)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获得的不当得利;
(9)发起资金提供方认购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自基金合同生效日起不少于 3 年;
(10)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议事及表决的程序和规则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授权代表有权代表
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设日常机构。
鉴于本基金是目标 ETF 的联接基金,本基金与目标 ETF 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方
面存在一定的联系,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出席或者委派代表
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其持有的享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和表决
票数为:在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持有目标 ETF 份额的总数
乘以该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占本基金总份额的比例。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
的方法,保留到整数位。若本基金启用侧袋机制且特定资产不包括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主
袋账户份额持有人可以凭持有的主袋账户份额直接参加或者委派代表参加目标 ETF 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并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不应以本基金的名义代表本基金的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身份行使表决权,但可接受本基金的特定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委托以本基
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的身份出席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并参与表决。
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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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的,须先遵照本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召开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本
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由本基金
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召开事由
合同和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终止《基金合同》;
(2)更换基金管理人;
(3)更换基金托管人;
(4)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5)调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提高销售服务费;
(6)变更基金类别;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围或策略;
(9)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10)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1)单独或合计持有本基金总份额 10%以上(含 10%)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
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
(12)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3)基金管理人代表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议召开或召集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
(14)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
事项。
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法律法规要求增加的基金费用的收取;
(2)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销售服务费或变更收费方式;
(3)增加、减少、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4)调整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和公告时间或频率;
(5)本基金采取其他方式参与目标 ETF 的申购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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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安排基金份额的上市交易;
(7)基金管理人、证券、期货交易所、登记机构、代销机构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调
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交易、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8)基金推出新业务或服务;
(9)由于目标 ETF 交易方式变更、终止上市或基金合同终止而变更基金投资目标、范
围或策略;
(10)由于目标 ETF 的标的指数发生变更,本基金不变更目标 ETF,则本基金的标的指
数将随之变更,并相应变更业绩基准和基金名称;
(11)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12)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或修改不涉及《基
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13)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形。
(二)会议召集人及召集方式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
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
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由基金托管人自行召集,并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应当配合。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
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并告知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
应当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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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单独或合计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含
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
扰。
(三)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应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会议形式;
(2)会议拟审议的事项、议事程序和表决方式;
(3)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益登记日;
(4)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
送达时间和地点;
(5)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
(6)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7)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表决意
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式。
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
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
票进行监督的,不影响表决意见的计票效力。
(四)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可通过现场开会方式、通讯开会方式、网络开会方式或法律法规、
监管机构允许的其他方式召开,会议的召开方式由会议召集人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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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列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管理人或
基金托管人不派代表列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
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1)亲自出席会议者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席会议者出具的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
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的规定,并
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有效的基金份
额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到会者在权益登
记日代表的有效的基金份额应不少于本基金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3(含 1/3)。
同约定的其他方式在表决截止日以前送达至召集人指定的地址。通讯开会应以书面方式或基
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方式进行表决。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1)会议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 2 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提
示性公告;
(2)召集人按基金合同约定通知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会议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如果基金托管人为
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
人的表决意见;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经通知不参加收取表决意见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有
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含 1/2)。
若本人直接出具表决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基金份额
小于在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1/2,召集人可以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三个月以后、六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重新召集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直接出具表决
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表决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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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上述第(3)项中直接出具表决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表决意
见的代理人,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受托出具表决意见的代理人出具的委托人持
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委托人的代理投票授权委托证明符合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基金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网络、电话等非现场方式召开,本基金亦可采用网络、电话、短信等其他非现场方式或者以
现场方式与非现场方式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程序比照现场开会和通
讯方式开会的程序进行,且除书面授权外,基金份额持有人之间的授权亦可根据召集人在会
议通知中规定的方式,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进行。
(五)议事内容与程序
议事内容为关系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重大事项,如《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决定终
止《基金合同》、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与其他基金合并、法律法规及《基金合
同》规定的其他事项以及会议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
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及时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下列第(七)条规定程序确定和公布监票
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大会主持人为基金
管理人授权出席会议的代表,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
授权其出席会议的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均未能主持大
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以上(含 50%)选举产生一
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拒不出
席或主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影响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的决议的效力。
会议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
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姓名(或单位名称)和联
系方式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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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通讯开会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后 2
个工作日内在公证机关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决议。
(六)表决
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有一票表决权。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以上(含 50%)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第 2 项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
项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以上(含 2/3)通过方可做出。除《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
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终止《基金合同》、本基金与其他基金合并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提交符合会议通
知中规定的确认投资者身份文件的表决视为有效出席的投资者,表面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表
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表决
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
决。
(七)计票
(1)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
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选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
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或大会虽然由基
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但是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未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选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
人代表担任监票人。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不出席大会的,不影响计票的效力。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
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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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果会议主持人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在宣
布表决结果后立即对所投票数要求进行重新清点。监票人应当进行重新清点,重新清点以一
次为限。重新清点后,大会主持人应当当场公布重新清点结果。
(4)计票过程应由公证机关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出席大会的,不影
响计票的效力。
在通讯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若由基金托管人召集,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
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派代表对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八)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在规定媒介上公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
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
一同公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
力。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和侧袋份额
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
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
合该等比例:
以上(含 10%);
份额的 1/2(含 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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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1/2(含 1/2);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 1/2、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
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应当有代表 1/3 以上(含 1/3)相关基
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选举产生一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通过;
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本部分关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事由、召开条件、议事程序、表决条件等规
定,凡是直接引用法律法规的部分,如将来法律法规修改导致相关内容被取消或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提前公告后,可直接对本部分内容进行修改和调整,无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三、基金合同变更和终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财产的清算方式
(一)
《基金合同》的变更
过的事项的,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对于法律法规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的可
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并公告,
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方可执行,自决议生效后依据《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规定媒介公告。
(二)
《基金合同》的终止事由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履行相关程序后,《基金合同》应当终止:
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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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低于 2 亿元的。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万元情形或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情形的;
的指数不符合要求的情形除外)、指数编制机构退出等情形,基金管理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对解决方案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未成功召开或就上述事项表决未通过的;
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有权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
《销售办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基金资产中获得
补偿的权利。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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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四)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五)基金财产清算剩余资产的分配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六)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七)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四、争议的处理
各方当事人同意,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基金合
同各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
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院,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
裁地点为深圳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除非仲裁裁决另有规定,
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
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为本基金合同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
政区和台湾地区法律)管辖并从其解释。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合同的方式
《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者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销售机构的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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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营业场所查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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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二部分 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办公地址:深圳市福田区中心四路 1 号嘉里建设广场第 1 座 21 层
邮政编码:518048
法定代表人:李进
设立日期:2003 年 6 月 1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基金字[2003]76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1.3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限: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兴业银行)
注册地址: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江滨中大道 398 号兴业银行大厦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银城路 167 号
法定代表人:吕家进
成立日期:1988 年 8 月 22 日
批准设立机关和批准设立文号:中国人民银行总行,银复1988347 号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57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207.74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
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
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买卖、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有价证券;资产托管业务;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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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结汇、售汇业务;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
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财务顾问、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
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以上范围凡涉及国家专项专营规定的从其
规定)。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行为行使监督权
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
行监督。基金合同明确约定基金投资风格或证券选择标准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基金托管人
要求的格式提供投资品种池,以便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符合
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查。
本基金以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QDII)(目标 ETF)基金
份额、标的指数成份股及备选成份股(含存托凭证,下同)为主要投资对象。此外,为更好
地实现投资目标,本基金还可少量投资于非成份股及其他境内外市场投资工具。
针对境外投资,本基金可投资于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家或
地区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优先股、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房地产信托
凭证;政府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以及经中国证
监会认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票、银行票据、
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与固定收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
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
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
针对境内投资,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非成份股(包括创业板及其他经中国证监会允许上
市的股票及存托凭证、其他港股通标的股票)、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债券(国债、金融债(含
商业银行金融债)、政府支持机构债、企业债、公司债、央行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
超短期融资券、政府支持债券、地方政府债、可转换债券(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的纯债部分)、
可交换债券、次级债)、债券回购、衍生品(包括股指期货、股票期权)、资产支持证券、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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币市场工具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本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
会的相关规定)。本基金可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参与融资及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
其中在投资香港市场时,本基金可通过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QDII)境外投资额度或内
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进行投资。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
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本基金投资于目标 ETF 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90%,每
个交易日日终在扣除股指期货、股票期权合约需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后,本基金持有的现金或
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不包括
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限制,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调整上述投资品种的投资比例。
(二)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融资比例
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境内外投资组合均应遵循以下限制:
的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投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及应收申购款等。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3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2)本基金境内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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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模的 10%。
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
内予以全部卖出。
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项所规定
的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股票合并计算。
①出借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0%,出借期限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出借证
券应纳入《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所述流动性受限证券的范围;
②参与出借业务的单只证券不得超过基金持有该证券总量的 50%;
③最近 6 个月内日均基金资产净值不得低于 2 亿元;
④证券出借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 30 天,平均剩余期限按照市值加权平均计算。
①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②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买入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与有价证券市值之和不得超
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0%;其中,有价证券指目标 ETF、股票、债券(不含到期日在一年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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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政府债券)、资产支持证券、买入返售金融资产(不含质押式回购)等;
③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日终,持有的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不得超过本基金持有的股票
总市值的 20%;
④本基金所持有的股票市值和买入、卖出股指期货合约价值,合计(轧差计算)应当符
合基金合同关于股票投资比例的有关约定;
⑤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内交易(不包括平仓)的股指期货合约的成交金额不得超过上一
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开仓卖出认购股票期权的,应持有足额标的证券;开仓卖出认沽股票期权的,应持有合约行
权所需的全额现金或交易所规则认可的可冲抵股票期权保证金的现金等价物;未平仓的股票
期权合约面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其中,合约面值按照行权价乘以合约乘数计算;
基金投资股票期权符合基金合同约定的比例限制 (如股票仓位、个股占比等)、投资目标和
风险收益特征。
市值之和,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95%。
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标的指数成份股调整、标的
指数成份股流动性限制、目标 ETF 申购、赎回或二级市场交易停牌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
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第 5)、8)、9)、11)项以外的其他情形,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因证券、期货市场波动、证券发
行人合并、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不符合第 11)项规定的,基
金管理人不得新增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3)本基金境外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不受上述限制;
以不受上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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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或基金合同规定的流通受限证券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资产;
本基金投资境外投资组合的,若基金超过上述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在超过比例后 30 个工
作日内采用合理的商业措施减仓,以符合投资比例限制要求,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
除外。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
有关约定。在上述期间内,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策略应当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基金托管
人对基金的投资的监督与检查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或按照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三)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本托管协议项下的基
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
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
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
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原则,防范利益
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
得到基金托管人的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
议,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交易事项
进行审查。
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或调整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
序后,则本基金投资按照取消或调整后的规定执行。
根据法律法规有关基金从事的关联交易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事先相互提
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及有关
关联方发行的证券名单,加盖公章并书面提交,并确保所提供的关联交易名单的真实性、完
整性、全面性。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有责任保管真实、完整、全面的关联交易名单,并
负责及时更新该名单。名单变更后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应及时发送另一方,另一方于 2
个工作日内进行回函确认已知名单的变更。一方收到另一方书面确认后,新的关联交易名单
开始生效。
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招募说明书
(四)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
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人提供符合法律法规及行业标准的、经慎
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并约定各交易对手所适用的交易结
算方式。基金管理人应严格按照交易对手名单的范围在银行间债券市场选择交易对手。基金
托管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如基金管
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管人提供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的,视为基金管
理人认可全市场交易对手。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方
式进行更新,新名单确定前已与本次剔除的交易对手所进行但尚未结算的交易,仍应按照协
议进行结算。如基金管理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及结算
方式的,应向基金托管人说明理由。
基金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并负
责解决因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而造成的纠纷,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任何法律责任及
损失。若未履约的交易对手在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确定的时间前仍未承担违约责任及其
他相关法律责任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向相关交易对手追偿,基金托管人应予以必要的协助与
配合。基金托管人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交单对本基金银行间债券交易的交易对手及其结算
方式进行监督。如基金托管人事后发现基金管理人没有按照事先约定的交易对手或交易方式
进行交易时,基金托管人应及时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提醒基金管理人,经提醒后仍
未改正时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和责任。如果基金托
管人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
相应责任。
(五)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
券进行监督。
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办法》规范的非公开发行股票、公开发行股票网下配售部分等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锁定期
的可交易证券,不包括由于发布重大消息或其他原因而临时停牌的证券、已发行未上市证券、
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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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基金的投资风格和流动性的需要合理安
排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比例,并在相关制度中明确具体比例,避免基金出现流动性风险。基
金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基金管理人还应提供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上述资料应包括但不限
于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投资额度和投资比例控制情况。
基金管理人应至少于首次执行投资指令之前两个工作日将上述资料书面发至基金托管人,
保证基金托管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审核。基金托管人应在收到上述资料后两个工作日内,以
书面或其他双方认可的方式确认收到上述资料。
流通受限证券的相关信息,具体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如下文件(如有):
拟发行数量、定价依据、监管机构的批准证明文件复印件、基金管理人与承销商签订的
销售协议复印件、缴款通知书、基金拟认购的数量、价格、总成本、划款账号、划款金额、
划款时间文件等。基金管理人应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完整。
披露所投资非公开发行股票的名称、数量、总成本、账面价值,以及总成本和账面价值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锁定期等信息。
关书面信息。基金托管人认为上述资料可能导致基金出现风险的,有权要求基金管理人在投
资流通受限证券前就该风险的消除或防范措施进行补充书面说明,并保留查看基金管理人风
险管理部门就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出具的风险评估报告等备查资料的权利。否则,基金托
管人有权拒绝执行有关指令。因拒绝执行该指令造成基金财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不承担任
何责任,并有权报告中国证监会。
如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无法达成一致,应及时上报中国证监会请求解决。如果基金
托管人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基金托管人没有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
致基金出现风险,基金托管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六)基金托管人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
目及核算的真实、准确。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关法规规定,与基金托管人、存款机构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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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书面协议。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相关法规及协议对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进行监督与核查,
严格审查、复核相关协议、账户资料、投资指令、存款证实书等有关文件,切实履行托管职
责。
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在开展基金存款业务时,应严格遵守《基金法》、《运作办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账户管理、利率管理、支付结算等的各项规定。
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符合
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应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
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如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未向基金托
管人提供存款银行名单的,视为基金管理人认可所有银行。
(七)基金托管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加强对侧袋机制启用、特定资产
处置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复核和监督。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重大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
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八)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
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九)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上述事项及投资指令或实际投资运作违反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的规定,应及时以电话提醒或书面提示等方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
正。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应
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
行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
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
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如果基金托管人
未能切实履行监督职责,导致基金出现风险或造成基金资产损失的,基金托管人应承担相应
责任。
(十)基金管理人有义务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依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
对基金业务执行核查。对基金托管人发出的书面提示,基金管理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并改
正,或就基金托管人的合理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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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托管协议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的事项,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
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十一)若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依据交易程序已经生效的指令违反法律、行政法
规和其他有关规定,或者违反基金合同约定的,应当立即以书面或以双方认可的其他方式通
知基金管理人,由此造成的相应损失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十二)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
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
挠对方根据本托管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
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一)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履行托管职责情况进行核查,核查事项包括但不限于基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证券账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复核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二)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擅自挪用基金财产、未对基金财产实行分账管理、未
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违反《基金法》、基金
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
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
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提交
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
改正。
(三)基金管理人发现基金托管人有重大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同时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阻挠
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
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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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金财产保管的原则
基金托管人不得自行运用、处分、分配基金的任何财产。
户及投资所需的其他账户。
基金的托管业务实行严格的分账管理,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
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财产造成损失的,基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
金财产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予以必要的配合与协助,但不承担任何相应责任。
(二)基金募集期间及募集资金的验资
基金销售资格的商业银行开立的“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委托登记机构开立并
管理。
持有期限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
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在规定时间内,聘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
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具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提交的验资报告需对
发起资金提供方及其持有基金份额进行专门说明。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 2 名或 2 名
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方为有效。
等事宜,基金托管人应提供充分协助。
(三)基金银行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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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为本基金单独开立托管资金账户。托管资金账户的名称应当包含本基金名称,
具体名称以实际开立为准。本基金的一切货币收支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投资、支付赎回金额、
支付计划收益、收取认购/申购款,均需通过该托管资金账户进行。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户过
程中给予必要的配合,并提供所需资料。
基金托管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
人不得假借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
务以外的活动。
基金托管账户的管理应符合《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利率管理暂行规定》、《支付结算办法》以及银行监管机构的
其他规定。
(四)定期存款账户
基金财产投资定期存款在存款机构开立的银行账户,包括实体或虚拟账户,其预留印鉴
经各方商议后预留。本着便于本基金的安全保管和日常监督核查的原则,存款行应尽量选择
基金托管人经办行所在地的分支机构。对于任何的定期存款投资,基金管理人都必须和存款
机构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该协议作为划款指令附件。该协议中必须
有如下明确条款:“存款证实书仅可用于存款、提款,不可用于出借、质押或转让等任何其他
行为。除合同另有规定外,本息到期归还或提前支取的所有款项必须划至托管账户(明确户
名、开户行、账号等),不得划入其他任何账户”。如定期存款协议中未体现前述条款,基金
托管人有权拒绝定期存款投资的划款指令。在取得存款证实书后,基金托管人保管证实书正
本或者复印件。基金管理人应该在合理的时间内进行定期存款的投资和支取事宜,若基金管
理人提前支取或部分提前支取定期存款,若产生息差(即本基金已计提的资金利息和提前支
取时收到的资金利息差额),该息差的处理方法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双方协商解决。
(五)债券托管账户的开设和管理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托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银
行间市场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银行间市场清算所
股份有限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持有人账户和资金结算账户,并代表基金进行银行间市场
债券的结算。
(六)基金证券账户和结算备付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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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
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
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户,并代表所托管的基金完成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一级法人清算工作,基金
管理人应予以积极协助。结算备付金、结算保证金、交收价差资金等的收取按照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执行。
投资业务,涉及相关账户的开立、使用的,若无相关规定,则基金托管人比照上述关于账户
开立、使用的规定执行。
(七)期货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开立期货结算账户、期货资金账户,在中国
金融期货交易所获取交易编码。期货结算账户名称、期货资金账户名称及交易编码对应名称
应按照有关规定设立。
(八)其他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定使用并管理。
(九)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银行定期存款存单等有价凭证的保管
基金财产投资的有关实物证券等有价凭证由基金托管人存放于基金托管人的保管库,也
可存入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
公司/北京分公司或票据营业中心的代保管库,保管凭证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实物证券等有价
凭证的购买和转让,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共同办理。基金托管人对由基金托管人以外
机构实际有效控制的资产不承担保管责任。
(十)基金境外证券账户的开立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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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托管人委托境外托管人在境外,根据当地市场法律法规规定,开立和管理证券账户。
(十一)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保管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签署,由基金管理人负责。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
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的原件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保管。除本协议另有规定
外,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署的与基金财产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管理人应保证基金管理人
和基金托管人至少各持有一份正本的原件。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
限。
对于无法取得二份以上的正本的,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加盖公章的合同传真
件或扫描件,未经双方协商一致,合同原件不得转移。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一)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复核与完成的时间及程序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各类基金份额净值是按照每个估值日闭市后,该类基金资产净值除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
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 5 位舍去。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
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的规
定暂停估值时除外。基金管理人每个估值日对基金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
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二)基金资产估值方法和特殊情形的处理
一)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目标 ETF 份额、股票、债券、股指期货合约、股票期权合约、资产支持
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产及负债。
二)估值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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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持有的目标 ETF 基金份额按估值日目标 ETF 的基金份额净值估值。如该日目标
ETF 未公布净值,则按该日目标 ETF 最近公布的净值估值。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市价(收
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未
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或证券发行机构发生影响证券价格的重大事件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
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值;
(2)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不含权固定收益品种,选取估值日第三方估值基准服
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3)交易所上市交易或挂牌转让的含权固定收益品种(另有规定的除外),选取估值日
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当日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进行估值;
对于含投资者回售权的固定收益品种,行使回售权的,在回售登记日至实际收款日期间
选取第三方估值基准服务机构提供的相应品种的唯一估值全价或推荐估值全价,同时应充分
考虑发行人的信用风险变化对公允价值的影响。回售登记期截止日(含当日)后未行使回售
权的按照长待偿期所对应的价格进行估值;
(4)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可转换债券实行全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作为估值全价;
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选取估值日收盘价并加计每百元税前应计利息作为估值全价;
(5)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在当前情况下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
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
估值方法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权证、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3)在发行时明确一定期限限售期的股票,包括但不限于非公开发行股票、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时公司股东公开发售股份、通过大宗交易取得的带限售期的股票等,不包括停牌、新
发行未上市、回购交易中的质押券等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
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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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对于未上市或未挂牌转让且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固定收益品种,应采用在当前情况下
适用并且有足够可利用数据和其他信息支持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持有的银行定期存款或通知存款,按协议或合同利率逐日确认利息收入。
本基金投资存托凭证的估值核算,依照上市交易的股票进行。
(1)上市流通的基金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
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
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
确定公允价格;
(2)场外开放式基金的估值以其在估值日公布的净值进行估值,开放式基金未公布估值
日的净值的,以估值日前最新的净值进行估值。
(1)上市流通金融衍生品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结算价估值;估值日无
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结算价估值。
(2)未上市金融衍生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若衍生品价格无法通过公开信息
取得,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从其经纪商处取得,并及时告知基金托管人。
估值。
估值计算中涉及美元、港币、日元、欧元、英镑等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公布了人
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将依据下列信息提供机构所提供的汇率为基准:估值日中国人民银行或
其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与主要货币的中间价。主要外汇种类以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
最新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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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涉及中国人民银行或其授权机构未公布人民币汇率中间价的,届时以估值日伦敦时间
下午四点(或能够取到的离下午四点最近时点)由彭博信息(Bloomberg)提供的其他币种与美
元的中间价套算。
若无法取得上述汇率价格信息时,以基金托管人或境外托管人所提供的合理公开外汇市
场交易价格为准。
对于按照中国法律法规和基金投资所在地的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各项税金,本基金将
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估值;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估算
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基金将在相关税金调整日或实际支付日进行相应的估值调整。
对于非代扣代缴的税收,基金管理人可以聘请税收顾问对相关投资市场的税收情况给予
意见和建议。境外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示具体协调基金在海外税务的申报、缴纳及索
取税收返还等相关工作。基金管理人或其聘请的税务顾问对最终税务的处理的真实准确负责。
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序及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
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承担。本基
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
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净值信息的计算
结果按约定对外予以公布。
(1)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估值方法的第 13 项进行估值时,
所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2)由于不可抗力原因,或由于证券、期货交易所、外汇市场、登记机构、指数编制机
构及存款银行等第三方机构发送的数据错误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
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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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减轻或
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3)对于因税收规定调整或其他原因导致基金实际交纳税金与基金按照权责发生制进行
估值的应交税金有差异的,相关估值调整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4)全球投资涉及不同市场及时区,由于时差、通讯或其他非可控的客观原因,在本基
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的时间点前无法确认的交易,导致的对基金资产净值的影
响,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三)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露主袋账户
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四)基金份额净值错误的处理方式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的准确性、
及时性。当某类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估值错误时,视为该类基金
份额净值估值错误。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登记机构、或销售机构、或
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估值错误,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
估值错误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估值错误处理原则”给予赔偿,
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估值错误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算差错、
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
(1)估值错误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估值错误发生的费用由估值错误责任方承担;由于估值错误责任方未
及时更正已产生的估值错误,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估值错误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估值错误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更正而
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估值错误责任方应对更正的情况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
认,确保估值错误已得到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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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估值错误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仅对估
值错误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估值错误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估值错误责
任方仍应对估值错误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当得利造
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估值错误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的损失,并在其支
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
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
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估值错误责任方。
(4)估值错误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估值错误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估值错误。
估值错误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估值错误发生的原因确定估
值错误的责任方;
(2)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估值错误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估值错误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估值错误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损
失;
(4)根据估值错误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登记机构进
行更正,并就估值错误的更正向有关当事人进行确认。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金托管人,
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人并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某类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并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
(3)当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差错给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需要进行赔偿时,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实际情况界定双方承担的责任。
(4)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如果行业另有通行做
法,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本着平等和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进行协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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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暂停估值的情形
业时;
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六)基金会计制度
按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的会计制度执行。
(七)基金账册的建立
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基金管理人独立地设置、记录
和保管本基金的全套账册。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会计处理方法存在分歧,应以基金
管理人的处理方法为准。若当日核对不符,暂时无法查找到错账的原因而影响到基金净值信
息的计算和公告的,以基金管理人的账册为准。
(八)基金财务报表与报告的编制和复核
基金财务报表由基金管理人编制,基金托管人复核。
基金托管人在收到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财务报表后,进行独立的复核。核对不符时,
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共同查出原因,进行调整,直至双方数据完全一致。
(1)报表的编制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月结束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月度报表的编制;在季度结束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基金季度报告的编制;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完成基金中期报告的编
制;在每年结束之日起 3 个月内完成基金年度报告的编制。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
应当经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基金合同生效不足两个
月的,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2)报表的复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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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及时完成报表编制,将有关报表提供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托管人在复核
过程中,发现双方的报表存在不符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共同查明原因,进行调整,
调整以国家有关规定为准。
基金管理人应留足充分的时间,便于基金托管人复核相关报表及报告。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
有人名册由基金登记机构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编制和保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
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保存期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合同》生效日、《基
金合同》终止日等涉及到基金重要事项日期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于发生日后十个工作日
内提交。
基金托管人以电子版形式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定期刻成光盘备份,保存期
限为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基金托管人不得将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
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若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由于自身原因无
法妥善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应按有关法规规定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在基金托管人要求或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
管人,不得无故拒绝或延误提供,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基金托管人不得将
所保管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用于基金托管业务以外的其他用途,并应遵守保密义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双方当事人同意,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
调解途径解决。如经友好协商、调解未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深圳国际仲裁
院,仲裁地点为深圳市,按照深圳国际仲裁院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
局性的并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
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并从其解释。
八、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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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托管协议的变更程序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其内容不得与
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应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二)基金托管协议终止出现的情形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产清算小组,基金管理人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并在中国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
清算小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和分配。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1)《基金合同》终止情形出现时,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
(2)对基金财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值和变现;
(4)制作清算报告;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外部审计,聘请律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出具法律
意见书;
(6)将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7)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现的,清算期限相应顺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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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清算费用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依据基金财产清算的分配方案,将基金财产清算后的全部剩余资产扣除基金财产清算费
用、交纳所欠税款并清偿基金债务后,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
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规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
告登载在规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期限不低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低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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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部分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以下是主要的服务内容,基金管
理人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和修改以下服务项目: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对账单服务
记录;
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基金保有情况信息。
务形式提供基金对账单服务。
(1)月度电子邮件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电子邮件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
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电子邮件对
账单。
(2)月度短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短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的定制投资者发送月度短信对账单。
(3)月度微信对账单:每月初本公司以微信方式给截至上月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
司基金份额或者账户余额为 0 但当期有交易发生、且已在“景顺长城基金”微信公众号上成
功绑定账户的投资者发送月度微信对账单。
(4)季度及年度纸质对账单:每年一、二、三季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
在当季度内有交易的投资者寄送季度对账单;每年度结束后,本公司向定制纸质对账单且在
第四季度内有基金交易或者年度最后一个交易日仍持有本公司基金份额的投资者寄送年度纸
质对账单。
具体查阅和定制账单的方法可参见本公司网站或拨打客服热线咨询。因提供的个人信息
(包括但不限于姓名、电子邮件地址、邮寄地址、邮编等)不详、错误、变更或邮局投递差
错、通讯故障、延误等原因有可能造成对账单无法按时或准确送达。因上述原因无法正常收
取对账单的,请及时到原基金销售网点或本公司网站办理联系方式变更手续。详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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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网络在线服务
基金管理人利用其网站(www.igwfmc.com)定期或不定期为投资者提供基金管理人信息、
基金产品信息、账户查询等服务。投资者可以登陆该网站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对于直销个人客户,基金管理人同时提供网上交易服务。
三、客户服务中心(Call Center)电话服务
投资者想要了解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品与服务信息或进行投诉等,可拨打
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电话:400 8888 606(免长途费)。
客户服务中心的人工坐席服务时间为每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及因此导致的证券交易
所休市日除外)9:00—17:00。
四、客户投诉受理服务
投资者可以通过各销售机构网点、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热线和在线服务、书信、电子邮
件等渠道对基金管理人和销售网点所提供的服务以及基金管理人的政策规定进行投诉。
基金管理人承诺在工作日收到的投诉,将在下一个工作日内作出回应,在非工作日收到
的投诉,将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当日或者次日回复。对于不能及时解决的投诉,基金管理人
就投诉处理进度向投诉人作出定期更新。
五、如本招募说明书存在任何您/贵机构无法理解的内容,请通过上述方式联系本基金管
理人。请确保投资前,您/贵机构已经全面理解了本招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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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应披露事项
性公告》
基金(QDII)2024 年年度报告》
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联接基金(QDII)新增新浪仓石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提示性公告》
基金(QDII)2024 年第 4 季度报告》
交易日暂停申购(含日常申购和定期定额投资)、赎回及转换业务安排的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告》
售机构的公告》
告提示性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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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QDII)2024 年第 3 季度报告》
展银行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理旗下基金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停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公告》
性公告》
基金(QDII)2024 年中期报告》
提示性公告》
基金(QDII)2024 年第 2 季度报告》
销售机构的公告》
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基金(QDII)2024 年第 1 号更新招募说明书》
基金(QDII)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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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申购、赎回等业务安排的提示性公告》
份有限公司招赢通平台为销售平台的公告》
提示性公告》
基金(QDII)2024 年第 1 季度报告》
为销售机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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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部分 招募说明书存放及查阅方式
招募说明书公布后,应当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供公众查阅、复
制。投资者可在办公时间免费查阅;也可按工本费购买基金招募说明书复制件或复印件,但
应以基金招募说明书正本为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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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部分 标的指数的编制方法及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最新的指数编制方案可登录指数公司网站查询)
一、标的指数简介
恒生消费指数由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编制。恒生消费指数反映提供与日常消费相关的消费
品制造及服务的香港上市证券之整体表现。
推出日期:2015 年 8 月 17 日
基日:2010 年 3 月 5 日
基值:3000
货币:港币
指数代码 路孚特 彭博
价格指数 .HSCGSI HSCGSI
股息累计指数 .HSCGSIDV -
净股息累计指数 - -
二、标的指数编制方案
选股范畴:合资格在互联互通下交易的恒生综合指数成份股
行业要求:被分类为以下恒生行业系统的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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挑选方法:市值排名最高的 50 只证券会被选为成份股
成份股数目:固定为 50
缓冲区:排名 60 名以下的现有成份股将从指数中剔除,而排名 40 名或以上的非成份股
将加入指数;最终成份股剔除数目和证券新增数目,将按市值排名决定,以维持成份股数目
于 50。
互联互通交易资格:南向:有
检讨周期:每半年(数据截至每年六月底及十二月底)
比重调整周期:每季
快速纳入机制:透过季度快速纳入恒生综合指数的证券将分别于六月或十二 月的定期指
数调整日被纳入恒生消费指数,倘相关证券满足 以下条件: (a) 符合指数行业要求; (b) 符
合港股通南向交易资格;及 (c) 市值排名 40 名或以上
临时剔除成份股之替换:有,以最近一次定期检讨中排名最高的合资格公司代替被临 时
剔除的成份股
加权方法:流通市值加权
比重上限:每只成份股 10%
三、指数信息查阅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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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可以直接登录恒生指数有限公司的网站(http:// www.hsi.com.hk/)免 费查询标的
指数的相关信息,包括指数概要、编制方法、指数行情、收益表现、临时变动、成份股列表
等。
四、指数信息的更新
如指数编制方案发生了修订,本基金将在后续年度更新招募说明书中更新指数编制方案
简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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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部分 备查文件
(一)中国证监会准予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
金(QDII)募集注册的文件
(二)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基金
合同
(三)法律意见书
(四)基金管理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五)基金托管人业务资格批件、营业执照
(六)景顺长城恒生消费交易型开放式指数证券投资基金发起式联接基金(QDII)托管
协议
(七)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上述文件分别置备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住所,以供公众查阅、复制。
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二○二五年五月二十四日
沪深300股指期货配资